6月15日,記者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為加強權益類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規范市場秩序,防范金融風險,省政府辦公廳日前下發《河南省權益類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從交易場所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業務『紅線』、監督管理、風險防范和處置等多個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辦法》明確了權益類交易場所的范疇,即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由省政府批准的,從事產權、股權、債權、礦業權、林權、水權、排污權、知識產權、文化藝術品權益、金融資產權益等權益交易的場所,包括外省交易場所在我省設立的分支機構,但不包括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場所,也不包括由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場所。
《辦法》明確,由省政府金融辦作為全省交易場所的統籌管理部門,由該辦做好交易場所設立和變更等事項的審查、備案工作,督促各省級行業管理部門做好全省交易場所日常監管、統計監測工作,督促相關部門做好相關交易場所風險防范和處置,以及會同工商、審計、稅務等職能部門對交易場所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
具體來講,省科技廳將負責科技資源交易場所的日常監管,省知識產權局將負責知識產權交易場所的日常監管,省國土資源廳將負責礦業權交易場所的日常監管,省環保廳將負責排污權交易場所的日常監管,省水利廳將負責水權交易場所的日常監管,省文化廳將負責文化藝術品交易場所的日常監管,省林業廳將負責林權交易場所的日常監管,省政府金融辦對產權、股權、債權、金融資產交易場所的日常監管負責。
在新設交易場所方面,《辦法》要求遵循『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審慎審批』的原則,對新設交易場所名稱中含『交易所』字樣的,須經省政府批准後方可辦理其他相關手續,手續完備後方可從事權益交易;新設交易場所名稱中不含『交易所』字樣的,須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並報省政府批准後,方可從事權益交易。(記者 郭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