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對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路通行費收費管理工作通告部分條款進行修訂的通知-豫政辦-政府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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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體: 】   2008-06-06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對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路通行費收費管理
工作通告部分條款進行修訂的通知
豫政辦 〔2008〕55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路通行費收費管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自2004年6月9日發布實施以來,對規范公路通行費征收行為、加強我省公路通行費征收管理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因2004年11月1日國務院出臺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17號)對有關內容作出了新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通告》中關於車輛免征范圍的條款作如下修訂:

  將《通告》第五條『下列車輛免收公路通行費:1.懸掛軍用牌照的軍用車輛、武警部隊車輛;2.執行緊急任務並出示國家安全機關專用『偵查證』或『特別通行證』的車輛;3.正在執行任務、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車、救護車;4.正在執行任務、設有固定裝置、掛『警』字牌照的本省警用車輛;5.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辦理免費手續的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上述免費車輛通過收費站(點)時,應減速行駛,並按規定出示有效證件或證明手續。免費牌證不得轉借、涂改或出租他人使用。』修訂為『下列車輛免收公路通行費:1.懸掛軍用牌照的軍用車輛、武警部隊車輛;2.公安機關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志的制式警車;3.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辦理免費手續的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4.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免收公路通行費的車輛。上述免費車輛通過收費站(點)時,應減速行駛,並按規定出示有效證件或證明手續。免費牌證不得轉借、涂改或出租他人使用。』

  特此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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