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2007年省對縣(市)財政獎勵的通知-豫政辦-政府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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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體: 】   2007-11-05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2007年省對縣(市)財政獎勵的
通 知
豫政辦 〔2007〕11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激勵引導縣(市)加快縣域經濟發展,加強財政管理,增強公共服務保障能力,省政府決定對2006年增加稅收收入、優化收入結構、保障重點支出和控制財政供養人員增長的縣(市)給予財政獎勵。現將獎勵辦法通知如下:

  一、對增加稅收收入給予獎勵。對縣(市)2006年比2005年的稅收收入增加額及增長率分別計算獎勵,並根據財政困難程度和第一產業增加值佔生產總值比重分別按一定系數進行適當調整。其中: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增加額的獎勵系數為25%,其他稅收收入增加額的獎勵系數為15%。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每增長1個百分點獎勵4萬元,其他稅收收入每增長1個百分點獎勵2萬元。

  二、對優化收入結構給予獎勵。對縣(市)按稅收佔一般預算收入比重情況,結合困難程度和第一產業增加值佔生產總值比重給予獎勵。

  2006年稅收佔一般預算收入比重高於2005年比重的縣(市),每高1個百分點獎勵80萬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0萬元。

  2006年稅收佔一般預算收入比重高於全省縣(市)平均水平的縣(市),每高1個百分點獎勵50萬元,最高獎勵不超過400萬元。

  三、對保障重點支出給予獎勵。對2006年教育、科技、農業支出(扣除上級專項補助)高於經常性收入增長的縣(市),每項每縣(市)獎勵50萬元。上述三項全部得到獎勵的,每縣(市)再增加獎勵150萬元。

  四、對控制財政供養人員增長給予獎勵。對2006年實際財政供養人員增幅低於平均增幅的縣(市)給予獎勵。每低1個百分點獎勵35萬元。

  省對縣(市)財政獎勵資金由縣(市)統籌使用,優先用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發放,辦好十大實事和解決困難群眾生活問題;不得用於購買、更新小汽車,新建辦公樓、培訓中心,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等。附件:2007年省對縣(市)財政獎勵資金分配情況表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2007年省對縣(市)財政獎勵資金分配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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