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省政府正在審查的《河南省節能監察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請將意見和建議於2008年4月15日前反饋至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電子郵件地址:jjfgc@hnfzb.gov.cn,郵寄地址:鄭州市緯二路10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郵編:450003 傳真:0371-65908871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節能監察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了規范節能監察行為,保障節能法律、法規和標准的實施,推動全社會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促進節能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河南省節約能源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節能監察機構對開發、利用、消費能源及其他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監察對象)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標准以及有關節能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監察原則)節能監察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教育與處罰,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職能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協調全省節能監察工作,其主管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實施節能監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轄區內節能監察工作,根據節能工作需要,設立節能監察機構。
建設、交通、農業、商務、質量技術監督、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節能工作。
第五條(信息化建設)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加強節能監察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狀況監測與信息管理系統,對監察對象實施動態節能監察。
第六條(監察費用)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監察對象收取任何費用。節能監察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社會監督)建立節能監察舉報、投訴受理制度。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利和義務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標准以及有關節能規定的行為向節能監察機構舉報、投訴。
第二章節能監察職責
第八條(監察內容)節能監察機構對監察對象的下列活動實施節能監察:
(一)在設計、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過程中執行節能標准、設計規范和建成投產後合理用能情況;
(二)執行國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產品、設備、設施、工藝和材料目錄情況;
(三)執行有關能源效率標識、標志制度情況;
(四)執行綜合能耗、單位產品能耗、單位建築面積能耗和主要用能設備能耗等限額情況;
(五)供應能源的質量狀況;
(六)利用生物質能源生產的燃氣、電力和熱力入網情況,石油銷售企業將符合國家標准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銷售體系情況;
(七)建立和落實節能工作責任制、節能管理制度和相關措施情況;
(八)在能源利用檢驗、測試、評估等過程中開展節能服務情況;
(九)節能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節能監察事項。
第九條(監察職責)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標准以及有關節能規定;
(二)宣傳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標准以及有關節能規定,普及節能知識和常識,提供先進節能信息,指導監察對象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
(三)督促和檢查監察對象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標准以及有關節能規定;
(四)受理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標准以及有關節能規定用能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五)依法糾正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的用能行為;
(六)節能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監察過程要求) 節能監察機構在實施節能監察過程中,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不得影響監察對象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
第十一條(舉報、投訴和監督制度)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傳真和電子郵箱。
節能監察機構在接到節能舉報、投訴後,應當如實進行登記。對基本情況清楚、有具體違法事實、線索清晰並附帶證據材料的舉報、投訴,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受理,並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對要求答復的舉報、投訴,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舉報人、投訴人提供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信息公開制度)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建立節能違法、違規行為記錄系統,向社會公開監察對象因違法用能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和被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或者節能監察意見書後的整改情況等信息,方便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保密制度)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建立節能監察保密制度。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監察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或者有其他影響公正執法的行為。
第十四條(回避制度) 節能監察人員與監察對象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監察公正性的,應當回避。
監察對象認為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回避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節能監察機構提出。
節能監察人員的回避,由節能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十五條(監察人員職責) 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履行節能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節能監察人員應當熟悉與節能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准以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節能規定,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並按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第三章節能監察程序
第十六條(監察計劃)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編制下達全省年度節能監察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省轄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年度節能監察計劃和本轄區節能工作實際情況,編制本轄區內節能監察實施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節能監察實施方案及實施情況應當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
第十七條(告知制度) 節能監察機構按計劃實施節能監察,應當制作節能監察通知書,提前10日將實施監察的時間、內容和要求告知監察對象。
接受舉報、投訴或者其他需要臨時監察的,節能監察機構可直接實施節能監察。
第十八條(監察形式) 節能監察可采取現場監察和書面監察兩種形式。
第十九條(現場監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一)監察對象因技術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通過舉報、投訴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監察對象涉嫌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標准以及有關節能規定用能的;
(三)需要對監察對象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測的;
(四)需要現場確認監察對象落實節能整改措施情況的;
(五)按照節能監察計劃,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實施現場監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現場監察規定)節能監察人員實施現場監察時,應當出示節能監察證件,制作現場監察筆錄,如實記錄實施節能監察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和現場監察的實際情況,並由節能監察人員和監察對象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監察對象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在監察筆錄中如實注明。
第二十一條(書面監察)監察內容簡單或其他不適宜采用現場監察方式的,可以采取書面監察方式。
采用書面監察的,監察對象應當按照節能監察機構規定的監察內容和時間要求如實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監察機構內部監督制度)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共同進行,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依據,並將實施節能監察的內容、方式和具體要求告知監察對象。
第二十三條(監察人員職權)節能監察人員實施節能監察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人員,要求監察對象就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二)調閱、復印或者抄錄被監察單位有關能源管理計劃、臺帳、報表、財務決算、工作記錄等有關資料;
(三)根據需要對有關產品、設備、資料、場景等進行錄像、拍照;
(四)對有關產品、設備、場所等進行檢查、檢驗測試;
(五)要求被監察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就詢問的有關問題做出書面答復;
(六)制止、糾正和處理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監察職責。
第二十四條(監察對象權利和義務)監察對象應當配合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實施節能監察,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文件,不得隱匿、銷毀、篡改證據,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節能監察工作的正常進行。
節能監察機構及其節能監察人員超越職權進行監察的,監察對象有權拒絕,並可以向上一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第二十五條(監察處理規定)??節能監察中發現監察對象有節能違法行為或者節能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監察對象存在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強制性標准行為的,制作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監察對象限期改正;
(二)監察對象存在明顯不合理用能行為或者浪費能源行為,但尚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准的,制作節能監察意見書,要求監察對象采取措施進行改進;
(三)監察對象存在其他不合理用能行為的,制作節能監察建議書,提出節能建議或者節能措施。
節能監察機構發現監察對象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但無權進行處理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監察整改規定) 節能監察機構應將限期整改通知書或節能監察意見書在監察結束後15日內,送交監察對象,並對限期整改通知書和節能監察意見書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監察對象應當按照限期整改通知書或節能監察意見書的要求實施整改或者改進,並將整改或者改進情況按規定報告節能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聽證制度)在對監察對象做出重大處理決定前,或者監察對象對監察結論有異議,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舉行聽證會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及時舉行聽證會。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聽證的5個工作日前,將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通知監察對象。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第二十八條(監察報告)??節能監察結束後,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形成節能監察報告。節能監察報告應當包括實施節能監察的時間、地點、內容、方式,以及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措施、整改或者改進意見的落實情況等。
節能監察結果應當向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文書制作) 節能監察通知書、限期整改通知書、節能監察意見書、節能監察建議書和節能監察報告書等文書格式,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一制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行政處罰)監察對象存在下列違法用能行為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用能設施工程設計、施工中不遵守節能設計規范或工程建成後,達不到用能標准和節能設計規范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選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和設備的;
(三)未按期淘汰國家或省政府明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用能產品、設備、設施、工藝和材料的;
(四)偽造或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的;
(五)能源供給質量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准的;
(六)其他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行政處罰)監察對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隱匿、銷毀、篡改證據,以及拒絕或者妨礙節能監察工作正常進行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行政處罰) 監察對象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限期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節能監察機構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治安處罰)監察對象的人員阻礙節能監察人員進入監察地點,或者威脅、侮辱節能監察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處罰)節能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節能監察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監察對象商業秘密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三)違法向監察對象收取費用的;
(四)有其他節能違法行為並造成較為嚴重後果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