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已經2004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成玉
二○○五年三月一日
河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活動,提高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統稱。
第四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分級審批制度,按照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程度、工程特點等因素分別由省、省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條 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以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一)造紙、釀造、印染、電鍍、水泥、冶煉等重污染行業的建設項目;(二)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規定,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畜禽養殖、房地產開發、醫院、療養院、體育場館、展覽館、游樂場建設項目除外);
(三)在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內的建設項目;
(四)生產轉基因產品的建設項目;
(五)核技術應用、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產生輻射影響的建設項目;
(六)由省政府審批或核准的,或者由省政府授權有關部門審批或核准的建設項目;
(七)跨省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 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七條 省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規定,對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只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可以委托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八條 對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發展的能耗物耗高、環境污染嚴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市場准入條件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受理和審批。
第九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第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建設單位指定環境影響評價單位。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期限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加強對審批事項實施情況的監督。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統一受理、統一送達、公示、告知、聽證等相應的制度。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應當向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於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予以撤銷。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故意刁難,不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予審批,或者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和國家產業政策,適時制定並發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項目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