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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市農業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王某,利用負責本單位基建工作的職務之便,先後多次收受他人現金共計32萬元。10月21日,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0年,其犯罪所得贓款32萬元依法予以沒收。
經審理查明,王某案發前擔任安陽市農業科學研究所副所長職務,分管單位內部的基建工程工作。在任職期間,先後6次在自己家中和辦公室,收受5家公司項目經理或業務代表現金共計32萬元。之後,王某利用自己的職權便利,為這些單位提供方便和幫助。案發後,王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實事,並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中受賄28萬元的事實,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王某將所得贓款全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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