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印發黨政領導乾部任期、交流、回避三文件 --專題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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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印發黨政領導乾部任期、交流、回避三文件
【字體: 】   2006-09-12   來源: 綜合
 
 

■ 中辦印發《黨政領導乾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等三個法規文件

    新華網北京8月6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黨政領導乾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黨政領導乾部交流工作規定》、《黨政領導乾部任職回避暫行規定》等三個法規文件(全文另發),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完)

■  中新社北京八月六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黨政領導乾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黨政領導乾部交流工作規定》、《黨政領導乾部任職回避暫行規定》等三個法規文件,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黨政領導乾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五年;黨政領導乾部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黨政領導乾部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累計達到十五年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規定范圍內的同一層次領導職務。

    該文件同時還規定,黨政領導乾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除達到退休年齡、健康原因、辭職或者罷免等情況者,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該文件適用於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完)

■ 受權發布:黨政領導乾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黨政領導乾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領導乾部任期內的穩定,增強乾部隊伍的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乾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 受權發布:黨政領導乾部任職回避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乾部的管理和監督,保證領導乾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乾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乾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乾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乾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乾部。

■ 受權發布:黨政領導乾部交流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乾部交流工作,進一步優化領導班子結構,提高領導乾部的素質和能力,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乾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乾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乾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乾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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