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進城務工人員權益保護條例》已於2007年12月3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於2008年1月1日實施。為使條例涉及主體進一步了解條例,貫徹實施好條例,促進河南經濟社會發展,省政府門戶網站聯合大河網於2008年1月17日下午3點對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王平均進行視頻專訪,敬請關注。網友留言請進>>>
王平均簡歷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王平均

訪談現場
主持人:《河南省進城務工人員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7年12月3日經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已於2008年1月1日起實施。作為一部專門保護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它受到社會廣泛的關注,王廳長能否為我們介紹一下其重大意義。
王廳長:好。《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省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省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項重要成果。對於促進依法維護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加強勞動社會保障法治建設和建設和諧中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制定《條例》是促進我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建設和諧中原的需要。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到城市務工,這就是被大家稱為的農民工。農民工已經成為我國現代化建設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他們為農村增加了收入,為城鄉發展注入了活力,為我國現代化建設做出了積極貢獻。我省是人口大省、勞務大省,有1900多萬農民進城務工。從我省基本省情出發,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切實保護進城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非常必要。這對於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加快向非農產業和城鎮有序轉移,依法維護進城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民增收,推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構建和諧中原建設都具有重大意義。
(二)制定《條例》是切實保護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的需要。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視農民工工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門也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當前進城務工人員仍面臨一些突出的困難和問題。這些問題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多領域,僅靠政策規定或行政措施無法從根本上得到解決,迫切需要從法律層面上解決他們面臨的困難和問題,進一步把保護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
(三)制定《條例》是加強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需要。我省依法維護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工作,在全國開展得是比較早的。2005年9月1日,我省在全國率先出臺了《河南省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權益保護辦法》,省政府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對進城務工人員的權益進行立法保護。兩年多來的實踐證明,該辦法符合我省實際,在維護進城務工人員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次將其由政府規章上昇為地方性法規,必將為進城務工人員維權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也填補了我省地方性法規立法的空白。
主持人:《條例》在制定的過程中,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領導都非常重視,有關部門做了大量的工作,王廳長能否將《條例》的起草情況給網友們作一介紹。
王廳長:好。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主要領導十分重視農民工權益保護工作。省委書記、省人大主任徐光春專門作出了『人大要在為新農村建設提供法律與制度保障方面有所作為』的重要指示。根據徐書記指示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人大於2006年6月將制定《條例》列入立法計劃。按照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計劃要求,省勞動保障廳很快就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成立了廳長任組長的起草工作領導小組,迅速展開立法調研和起草工作。為增強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和科學性,彰顯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於2006年7月中旬起草後,即通過新聞媒體和『河南勞動保障網』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尤其是進城務工人員的意見。在省人大、省政府立法工作機構的指導下,在相關部門的配合下,省勞動保障廳多次組織召開不同類型的座談會、論證會,研究修改,先後六易其稿,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報請省政府審查。2007年1月5日,李成玉省長主持召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通過了《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2007年5月20日,省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再作修改,並於12月3日經二次審議通過。
主持人:請王廳長給我們介紹《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王廳長:《條例》共9章53條,主要內容包括就業服務、勞動用工與勞動合同、工資支付、社會保險、公共服務等。它有以下三個顯著特點:一是主題鮮明,提出了『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原則,體現了以人為本和保護弱勢群體的理念;二是重點突出,對促進就業、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公共服務等近年來困擾進城務工人員的熱點、難點問題,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作了明確規定,力圖最大限度地解決當前進城務工人員最關心、最迫切的問題;三是結合實際,充分吸納了近年來我省乃至全國在進城務工人員權益保護方面成熟的經驗和做法,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主持人:請問進城務工人員,也就是《條例》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人?
王廳長:進城務工人員,是指農村勞動者到城市務工的人員。《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乾意見》(國發[2006]5號)將其定義為『他們戶籍仍在農村,主要從事非農產業』。《河南省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權益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93號)規定為『農村居民到城市務工就業的人員』。根據國務院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進城務工人員,是指農村勞動者到城市務工的人員。』關於其中『城市』的含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關於『城市』的內涵的規定,是指國家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此外,對在農村采礦場、加工廠、磚瓦窯場等企業的外來人員,也依照《條例》執行。
主持人:請問《條例》在為進城務工人員提供就業服務方面是怎麼規定的?
王廳長:就業服務包括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的培訓,提高農民轉移就業能力和外出適應能力,同時提供免費的就業服務,保證廣大農民『走得出、穩得住、掙到錢』,是維護進城務工人員權益最直接、最現實的體現。《條例》對此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了各級政府對就業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的領導,並要求安排專項經費在財政支出中,扶持保障工作的開展。二是明確了各職能部門在就業培訓和就業服務方面的職責。要求勞動保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勞務輸入輸出工作機構和勞務信息網絡建設,做好勞務輸入輸出的組織協調工作;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為進城務工農民免費提供就業服務。三是鼓勵和支持進城務工人員通過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獲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提高就業能力。
主持人:有關單位做過調查,目前農民外出打工最關心的是能不能按時足額拿到工資,那麼請問勞動保障部門在保證農民工工資支付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條例》在保證農民工工資支付方面都有哪些規定?
王廳長:保證工資按時足額支付,是廣大進城務工人員最關心的問題,也是我們勞動保障部門義不容辭的職責。近年來,我們聯合建設、公安、交通部門和工會組織,采取有力措施,多策並舉,標本兼治,組織開展了一系列專項檢查,嚴厲打擊工資拖欠行為;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保證投訴舉報電話24小時值班;落實完善長效機制,建立了工資支付監控、農民工工資保障金、農民工維權告知等制度。2007年,全省已為勞動者追回工資2.4億元,其中為農民工追回工資2.1億元,涉及農民工26.6萬人,切實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條例》對工資支付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了建立保障工資支付的長效機制。要求勞動保障、建設行政部門建立工資支付監控機制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的監督管理,保證進城務工人員工資的按時足額發放。
二是強調了進城務工人員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准。要求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並明確了最低工資標准的各項具體內容,防止用人單位規避有關最低工資標准的規定,變相克扣進城務工人員的工資。
三是明確了工資支付的內容和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對工資支付的形式、方式、時間以及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作出了規定,以最大限度地維護進城務工人員的勞動報酬權。
四是明確了用人單位違規支付工資的連帶責任。針對一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將工資支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致使進城務工人員工資被拖欠的現象,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主持人:《條例》對社會保險有哪些規定?
王廳長:《條例》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為進城務工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同時結合我省實際,對一些問題作了細化。
關於工傷保險,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高風險作業(如:礦山井下、煙花爆竹生產等作業)的進城務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關於醫療保險規定進城務工人員可以參加大病醫療保險;關於養老保險規定流動性較大的進城務工人員,可以按照務工所在地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以自願參加原籍的農村養老保險。
主持人:隨著《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勞動合同的有關問題又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對勞動用工和勞動合同,《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王廳長:規范勞動用工,督促用人單位與進城務工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推進依法用工的根本保證。由於《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對勞動用工和勞動合同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條例》對此沒有再作重復規定,只是對其中三個重要的方面進行了強調。一是勞動關系的形成時間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務工人員建立勞動關系,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文本,要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制定和推行規范的勞動合同文本,用人單位要免費提供;三是保障進城務工人員在勞動合同無效時的勞動報酬權,在勞動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務工人員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要支付勞動報酬。
主持人:現在一些農民進城務工許多年了,已經融入了我們的城市,他們非常關心戶籍、住房和子女教育問題,請問《條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王廳長:近年來,各級政府統籌考慮進城務工人員的需要,將其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各有關職能部門做了大量工作,有效改善了他們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條例》對進城務工人員的戶籍、住房和子女教育問題分別作了明確規定:
關於戶籍問題:有穩定住所的務工人員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遷入戶口。對實現穩定就業的務工人員,准予其本人在就業地落戶。
關於住房問題:鼓勵使用務工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符合有關規定的務工人員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和購買、租賃經濟適用房。
關於子女教育問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務工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務工人員托留在農村子女的教育工作。務工人員子女在城市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入學學習的,在入學條件等方面應當與當地學生同等對待。不准對務工人員子女入學設置附加條件,禁止非法收取費用。
主持人:聽了王廳長的介紹,我們感覺《條例》是一部非常好的地方性法規,也想知道在保證貫徹實施方面是怎麼規定的?
王廳長:《條例》的第七章和和第八章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第七章『監督保障』規定了勞動保障部門的職責,要求勞動保障部門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對侵害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及時調查處理。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對務工人員集中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部門應當進行經常性指導和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合法招用務工人員,保護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對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違法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查處。第八章『法律責任』明確了用人單位不履行法定義務將承擔的法律後果。對違法行為,如用工不簽訂勞動合同、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拖欠克扣工資、不按照規定為進城務工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繳費等,規定了嚴格的處理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