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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1月13日從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省婦聯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新的《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已經於11月1日起正式實施。和原《實施辦法》相比,新《實施辦法》在有效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方面有了更多新的突破性、實質性動作。
據介紹,新《實施辦法》的亮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寫入法規,明確了執法主體,強化了政府責任。《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進一步推動了男女平等意識納入決策主流,為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和促進婦女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二,提高了人大代表、村(居)民委員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等機構中婦女代表的比例,明確了婦女領導乾部的配備,有效地維護了婦女的政治權益。原《實施辦法》對婦女在人大代表候選人中的比例規定為:『省、省轄市不低於25%,縣鄉不低於28%。』新《實施辦法》規定:『省、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比例應佔30%以上;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比例應當佔33%以上。』與全國其他省、區、市的相關規定比較,我省的這一規定比例最高。新《實施辦法》同時規定:『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員。』『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委員會中女代表、女委員的比例應當與女職工的比例相適應。』這些剛性規定保證了婦女的參政議政權。
第三,建立了婦女受教育的保障機制,保證了婦女文化教育權益的實現。《實施辦法》提出避免適齡女性兒童少年輟學、保證流動人口同住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近入學,並規定了保障措施;規定『有條件的省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為婦女享受平等的文化教育權益提供了保障。
第四,強化了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的具體措施,對婦女的健康、生育保障包括孕期、產期、哺乳期保護等作了特殊規定,有效維護了婦女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實施辦法》規定『國家機關招考公務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招聘錄用人員時,不得以性別、婚育狀況等為由拒絕錄用婦女,不得提高或者變相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保障了婦女的平等就業權;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育保障制度,將符合生育政策的農村婦女生育納入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並為貧困婦女提供生育救助。』從法律上肯定女性生育是對社會的貢獻,應該得到社會的尊重和保護。
第五,規定了婦女人身權益的保護措施,保護了婦女的人格尊嚴。《實施辦法》規定『禁止以行為、語言、文字、圖片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有關單位和機關投訴。有關單位和機關接到投訴,應當認真查處』,『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僱傭婦女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形式進行淫穢表演活動或者提供色情服務』,『禁止通過褻瀆女性身體和性別特征作商品推銷廣告和消費引導』,使新形勢下婦女人身權益的保護更具有操作性。
第六,強化了部門職責,保障了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實施辦法》細化了制止家庭暴力的規定,規定公安機關接到正在實施家庭暴力舉報時,應當及時出警,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制止。對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歸家的受害婦女,縣、鄉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或者指定婦女庇護場所,為其提供庇護和臨時救助。這些措施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依據。(記者郭海方實習生林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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