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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凡是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都要按所佔面積繳納耕地佔用稅。其中,鄭州市區每平方米38元。3日,省政府將正在審查中的《河南省〈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修訂草案)》在省政府法制網上公布,廣征社會各界意見。
鄭州、洛陽耕地『最值錢』
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繳納耕地佔用稅。《草案》擬定的繳費標准為:鄭州、洛陽市區,每平方米38元;安陽、濮陽、鶴壁、新鄉、焦作、三門峽、許昌、漯河、平頂山市區,每平方米31元;開封、商丘、南陽、信陽、周口、駐馬店市區和濟源市,每平方米24元;縣及縣級市,每平方米22元。
按用途核減耕地佔用稅
根據佔用耕地的使用方向,還將適當核減稅額。《辦法》規定,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佔用耕地的,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佔用稅。
此外,《辦法》還指出,單位或個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臨時佔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依規繳納耕地佔用稅。從批准之日起,在不超過2年期限恢復所佔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耕地原狀的,已繳稅款不予退還。
幼兒園、養老院佔地不收稅
按照《辦法》規定,部隊(含武警部隊)軍事設施佔用耕地;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農田水利佔用耕地;以及佔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都不征收耕地佔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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