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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護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省正在制訂《河南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昨天,省政府在省政府法制網上將《河南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布,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您可將意見和建議於10月15日前反饋至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電子郵件:jjfgc@hnfzb.gov.cn。信函郵寄:鄭州市緯二路10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郵編:450003。傳真:0371-65908871。也可直接登錄省政府法制網(http://www.hnfzb.gov.cn/)在線發表意見。
《辦法》主要有以下一些內容:客運經營須經許可掛靠經營將被禁止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將某條客運線路經營權審批給某汽車運輸公司,可該公司卻將這條線路經營權租借給掛靠該公司的個體戶,只管收錢。對這種利用國有無形資源『漁利』的做法,《辦法》明確規定,道路客運鼓勵客運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公司化管理,規范化服務。禁止掛靠經營。
還有一些汽車運輸公司,對公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給其的線路經營權,自己沒有車輛經營,而將線路經營權租賃或拍賣給個體業主經營,自己坐收漁利。對於這樣的情況,《辦法》規定:道路客運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道路客運的經營者,必須提前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20日內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對同一客運線路、旅游客運有三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投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申請成功,並不意味著永久有效。客運班線實行經營期限制,省際客運班線經營期限為6年,市際客運班線經營期限為5年,旅游客運經營期限為4年。縣際、縣內客運班線經營期限由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客運車輛未經批准擅自超越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核定范圍經營或者終止、暫停,不按規定辦理申報手續的,處以2000元罰款;未經許可擅自轉讓客運經營權的,處以3000元罰款;未經批准更換車輛的,處以2000元罰款。
車內須懸掛票價表倒客甩客將被重罰
今後,客運班車再有隨意晚點、更改線路或者漫天要價的情況,將會受到懲處。《辦法》指出,客運班車、旅游客車、客運包車、加班客車,應在規定的位置上裝置營運線路標志牌,客運班車還應在車內懸掛其經營范圍的裡程票價表。
客運班車應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准的站(場)載客,並按許可的線路、班次、途經地及規定的時間發車,未經批准,不得變更線路、班次、途經地和站點,不得脫班、晚點。營運客車不按核定線路、班次、站點或區域經營的,處以2000元罰款;擅自停班的,處以300元罰款。
道路客運經營者必須執行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客運運價,實行明碼標價,掛牌經營,不得隨意提高運價和惡意壓價。道路客運經營者還應當根據旅客支付的票款,即時交付旅客相應的車票。不使用規定客票,隨意提高票價或者對旅客收錢不付票、多收錢不付票、出售廢票的,每人次處以200元罰款。
道路客運經營者應按客票標明的車次、時間、地點運送旅客,嚴禁中途甩客、隨意更換車輛或將旅客倒轉他人運送。道路客運經營者在運送旅客途中,甩客或隨意更換車輛將旅客倒轉他人運送的,處以3000元罰款。
道路客運經營者由於自身的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應及時安排旅客改乘,或退還全部票款。(記者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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