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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日前,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工商總局公布了《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的補充意見》。據介紹,商品零售場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專家稱,此次補充規定,其實是將『限塑令』實施的范圍明確擴展到農貿市場、餐飲場所、書店、服裝店、建材店等。
此外,根據《補充意見》,用於盛裝生鮮等食品的塑料預包裝袋不得具有提攜功能,且須符合食品包裝相關標准。除食品外,其他商品進入零售渠道前,由商品生產者提供、隨附於單件(組)商品且符合國家相關標准要求的塑料包裝袋可視為預包裝袋。
《補充意見》要求,今後盛裝水果、蔬菜、生肉、熟食等食品的手撕袋,除了不得具備提攜功能外,都必須按照食品塑料袋的要求提供給消費者,即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塑料袋上除了企業信息等外,還必須注明『食品用』、『QS』等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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