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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收費離譜 停一次電動車要兩元(圖)
【字體: 】   2008-08-20   來源: 大河網
 

有些小區不交錢停車位就鎖起來不讓用

  核心提示

  截至目前,《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已實施4年,新修訂的《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業已實施半年多,但本報仍不斷接到鄭州市的眾多業主投訴稱,他們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單方面制定了高標准的停車費,並強制收取,造成雙方關系緊張。此外,對物業公司收費的合法性,也有不少業主提出質疑。

  物業公司究竟是否有權收取小區停車費用?該如何收費?雙方的權利、義務又該如何規范?針對這些業主關心的問題,記者進行了調查。

  【市民投訴】

  業主停一次電動車,物業收2元

  『在路邊停一次電動車纔收五毛錢,物業就收我2元!』8月6日上午,紫荊山路金成國貿大廈業主章先生向本報投訴。

  章先生說,他們小區地下二層設有機動車停車區,也有非機動車停車區。8月4日上午,他推著電動車去地下室非機動車停車區停車,保安告訴他,必須交納2元一次的停車費,這是物業公司的規矩。因有急事,章先生無奈交費,並執意索要了發票。

  8月6日下午,記者來到金成國貿大廈負二層非機動車停車區,以業主身份要求臨時停車。兩位女保安攔住說,一次收費2元,不想交的話,可以停在街邊人行道上。

  在鄭州市萬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金成國貿管理處辦公室,該公司秩序維護部主管劉振峰說,他們不存在收取業主2元一次停車費問題,但聞聽有發票為證後,又改口向記者索要投訴人電話『了解了解情況』。問及如此收費標准從何而來、有無依據,劉堅稱有物價部門審批,但文件暫時不能出示。

  『我們雖是業主,但沒一點主人的感覺,完全處於弱勢!遇上啥收費,只有交的份兒!』市民張先生坦承,至於地下停車場到底該不該收費、該收取多少費用,他也搞不太清楚。平時都是『稀裡糊涂』地交費,只要物業公司要價不離譜,也不會去較真兒。

  總結眾業主投訴發現,像章先生這樣對物業收費不滿,但又說不清楚確定標准的業主,大有人在,他們處於維權的困惑、迷茫之中。

  【記者探訪】

  物業收費標准不一業主多抵觸

  連日來,記者走訪發現,目前鄭州市的絕大多數普通住宅、公寓、寫字樓、商業用房等社區的物業公司都存在直接或間接收取停車費現象,但標准不一,提供停車服務的方式也不一樣。

  在北環路與花園路交叉口西南的錦繡匯城小區,物業公司出臺規定,小區路面禁停車輛,業主車輛必須停放在地下車庫,車位使用費每月140元。若不交費,保安24小時阻止業主車輛進入小區。因不滿物業的做法但又無可奈何,該小區眾多業主只能將車停在小區門口,形成數十輛車堵門的壯觀場面。

  相比於錦繡匯城,經三路與農科路交叉口西側的金城國際廣場則稍為寬松。根據物業公司規定,小區路面停車不收取任何費用,但要停放在地下車庫,業主須每月支付車位使用費180元。記者實地探訪發現,該小區有多數業主及客戶車輛長期停放在小區門外,而不是小區路面、地下車庫。

  直接收費的物業公司不少,但也有靠出租場地間接收費的,畜牧路上的『東文雅·文馨花園』小區即是其一。有業主訴稱,物業公司將該小區東側最適合停車的空地建成了簡易車棚,對外承包經營,收取業主高價停車費。8月8日上午,記者來到該小區時,負責車棚停車收費的一位女子就稱,臨時停車一次1元,包月30元。面對業主質疑,該女子稱車棚是從物業公司承包而來,收費正當。

  在經三路北段的『中亨·都市家園』,業主在路面停車免費,但根據物業公司規定,業主若要在地下車庫停車,必須買斷車位產權纔能使用,一個車位7萬元。因不滿此做法,眾多業主的車輛只能擠停在路面上。

  探訪結果顯示,目前,鄭州市的地上、地下停車收費爭端在絕大多數小區都不同程度存在,已成為物業公司與業主矛盾的一大焦點。

  【權威說法】具體咋收費,關鍵要看合同約定

  焦點問題1:小區車位產權到底歸誰?

  長期以來,不少業主之所以對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心存不滿,一大緣由就是質疑車位的產權問題。按照他們的說法,業主纔是小區道路、停車位等物業產權的所有者,理應免費使用。

  記者諮詢省內多位房地產界律師獲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小區停車位產權分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經規劃批准建設的地下車庫、地上車庫(不作為公攤面積的),其產權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出售產權或者出售使用權,出售價格應由市場來決定,屬市場行為;第二,經規劃批准建設的地下車庫屬於人防工程的,其產權應歸國家所有,根據平戰結合的要求,在平時可作為停車庫使用;第三,佔用小區地面空間的露天停車位,佔用的是小區的公共資源,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對車位產權問題,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相關人士稱,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有原則性界定,也可作為判斷停車位權屬的依據。

  該法第73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城鎮道路的除外)屬於業主共有。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上述人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實施之前,由於缺乏相應法律規定,應區別不同情況對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無約定的,應根據小區的產權性質(房改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商品房)和原有的建築區劃,按照尊重歷史的原則判斷。

  焦點問題2:物業公司該不該對停車收費?

  針對物業該不該對停車收費問題,省內多家知名律師事務所律師均表示,今年3月1日起實施的《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50條已有明確規定:在全體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是否交納車位佔用費,由業主大會決定。

  8月12日,鄭州市房管局物業管理處相關負責人受訪時表示,從維護小區長遠、穩定發展的角度來看,物業公司應該對業主佔用車位收費。

  該負責人認為,佔用業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地面車位屬業主共有,並不是每個業主單獨所有,況且有許多小區不能保證每個業主都有地面車位。在此情況下,有車業主在小區共有道路停車,佔有的是小區共有資源,勢必會對無車、未停車業主的利益造成侵佔,理應有償使用。

  在小區未成立業委會、尚處於前期物業管理的情況下,該負責人認為,物業公司收取地面車位佔用費有兩個前提,一是有與業主的合同約定,二是經過了問卷調查,有超過小區三分之二業主的同意。若兩個前提都不具備,物業公司不能收費。

  該負責人表示,在小區業委會成立並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的後期物業管理中,物業公司是否可以收取車位佔用費,主要由合同約定。即便物業公司收取車位佔用費,也只是為業主履行的服務內容,並不代表其對車位擁有產權。

  對此說法,省發改委收費管理處周處長也表示認同。他說,物業公司收取的車位佔用費扣除經營管理成本後的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基金,歸屬全體業主所有,也是對沒有車位業主的一種利益平衡。

  焦點問題3:停車收費標准如何確定?

  8月14日,鄭州市物價局公用事業價格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表示,物業服務公司進駐小區後,一旦存在收費行為,就必須依法向物價部門提出申請,相關收費標准經批准、領取收費許可證後,方可收取。

  同時,鄭州市物價局200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1日起實施的《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第19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對前期物業收費標准,鄭州市物價部門執行的仍是政府指導價。按照《鄭州市普通住宅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准》,鄭州市目前的地下停車場車位使用費標准是每輛轎車每月120~160元,摩托車每輛每月20元,電動自行車每輛每月8元,自行車每輛每月5元。對後三種車輛的收費,辦法規定,物業公司須提供封閉停車場,24小時專人值守,管理制度嚴密、規范。

  鑒於不同物業的服務標准,《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也確定,物業公司根據質價相符的原則,在此指導價的基礎上,可上下浮動20%。

  《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第23條規定,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准以及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接受業主及社會的監督。

  對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的停車收費問題,鄭州市物價局公用事業價格管理處相關人士表示,執行的是市場調節價,其收費形式和收費標准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維權提醒

  物業孬炒他魷魚!

  鄭州市房管局有關人士表示,業委會作為代表小區業主行使業主權利的組織,在物業服務公司的運營過程中,作用至關重要。但遺憾的是,目前鄭州市成立業委會的小區僅有130多家,佔不到小區總數的兩成。

  在業委會這一小區『東家』缺位的情況下,物業公司這一『僱工』往往會利用與開發商千絲萬縷的關系,在前期物業管理過程中佔據主導地位,形成對小區各類收費『一方說了算,不服也沒招』的怪局。處於散兵游勇狀態的廣大業主,因難以形成對等的權利實體,維權處境難免尷尬。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一,小區就應當成立業主大會:一是小區商品房出售並交付使用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50%;二是商品房出售並交付使用面積佔30%以上、50%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滿12個月;三是商品房出售並交付使用不足30%,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滿24個月且業主總數在30人以上。

  為鼓勵廣大業主積極成立業委會,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還明文規定,業委會籌備期間的所需經費,由開發商承擔,但從記者調查情況看,目前鄭州市的絕大多數小區均符合成立業委會的條件,但卻未能成立起來。

  業內人士指出,要解決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尤其是收費這一焦點問題,雙方都必須學法、懂法、用法,用合同的方式明晰權責。如此一來,如果多數業主不滿物業服務,完全可以通過業委會炒其魷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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