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招商優惠政策--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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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招商優惠政策
【字體: 】   2008-05-21   來源: 河南招商網
 

  對投資於高新技術產業和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領域的企業,高新區將在各方面予以支持和傾斜,大力鼓勵和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在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投資的企業,除享受國家和省制定的優惠政策外,按條件經高新區管委會批准,高新區財政將通過財政返還的辦法(返還期一般為五年),使投資者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高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高新區稅務機構按33%的稅率先征,財政返還,使其實際稅負為15%。

  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後按15%的實際負稅率征收所得稅。

  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按15%的實際負稅率征收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依照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實際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服務於高新區內各業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技術承包所得的技術服務性收入暫免征所得稅。

  在高新區注冊並納稅的企業,減按24%實際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凡在高新區內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實際納稅款對半返還給納稅人。

  關於鼓勵投資的優惠政策(更新)

  第一條在高新區內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高新區采取財政返還的方式,減按15%的實際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免征地方所得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其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按10%征收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與高新技術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定,減按10%的實際負稅率征收所得稅。先進技術企業按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可延長三年,減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在高新區新辦外來投資企業,免征市政建設配套費、增容費。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還可免繳水資源費,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除上交省部分外,全部返還。

  第三條外商企業(含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興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且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40%的稅款;若再投資興辦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第四條投資外商分得的人民幣利潤,允許通過外匯調劑部門調劑成外匯匯出境外,免繳匯出額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一切正常的外匯收入和國外貸款均可通過有關銀行辦理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

  第五條在高新區內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其投資總額內進口本企業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部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六條企業需要引進的外地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等人纔,其戶籍關系可進入高新區,人事檔案可由高新區保管。

  到高新區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從境外聘請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企業的商務、技術人員,可以申請辦理一年內多次出入境有效簽證,來去自由。

  第七條高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其所得稅由高新區稅務機構按33%的稅率先征,財政返還,使其實際稅負仍為15%。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兩年免征所得稅,兩年後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第八條凡經省認定的科技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執行財政部門規定的新的行業會計制度,設立相應會計科目,並按銷售淨收入1%的標准,提取科技開發風險准備金,報財稅部門備案。

  第九條高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用於高新技術開發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儀器設備,經財政部門批准可實行快速折售。

  第十條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自確認之日起,八年內免繳土地使用費。

  第十一條外來投資企業享有國家依法賦予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凡在高新區興辦的外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機構和人員編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自行確定工資津貼標准和獎勵辦法,自行招聘員工,有權依據法律、合同規定辭退、除名、開除職工。

  第十二條保障投資者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投資者合法的權益。

  第十三條除國家和省規定收取的費用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到高新區外來投資企業進行攤派或收取其它費用。任何部門和單位需要到高新區企業進行檢查的,必須報經南陽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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