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促進我市經濟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鼓勵外來(含市外、國外、下同)客商對我市能源、交通、冶金、建材等基礎設和基礎性產業、傳統工業技術改造、農業綜合開發、高新技術項目等進行投資,興辦合資、合作、獨資企業。特別鼓勵外來客商投資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歡迎和支持外來客商利用資金、先進技術、設備和管理辦法,對我市現有企業進行『嫁接』改造。鼓勵外來客商購買我市企業產權、股權並參與經營管理,或對現有企業承包、租賃經營。
第二條對外來投資項目實行『一個機構對外,一支筆審批,一條龍服務』。對投資者報送的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它材料,自文件報齊之日起,屬市批准權限的十五日內批復。
第三條對新辦的外來投資企業,工商部門優先辦理營業執照,銀行優先開戶,有關部門在征地、勞務、施工、供電、供水等方面優先安排,並在交通、通訊、商業網點、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配套設施方面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投資者需用土地,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通過有償出讓、轉讓、出租的形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部門十五日內辦妥有關手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一次簽約的期限根據不同行業、項目和投資者的意願確定,最長期限為七十年,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經批准,期限可以延長。在使用期內,經市土地管理部門輸有關手續,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外來投資企業用地價格可在當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價的基礎上減交20-30%。
第五條新辦外來投資企業,免征市政建設配套費、增容費。在本市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還可免繳水資源費。
第六條國外客商投資興辦生產性企業,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所征所得稅稅款由當地財政返還50%。
第七條國外客商投資興辦企業、林業、牧業企業的,當地人民政府可將企業當年繳納的新增的增值稅地方留成的25%全部返還給企業。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含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下同)的外方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興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若再投資興辦產品出口型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九條對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當地人民政府可從企業當年新增的增值稅地方留成的25%中返還給企業60%。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全部產品產值總額70%以上的產品出口企業,還可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所得稅。
第十條國內外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初期,確有困難的,照章納稅後,當地財政可給予適當返還。
第十一條外來客商在省批准設立的開發區和山區、省際邊緣地區興辦的企業,除分別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外,經批准,可采取一地一策,一廠一策,實行更加優惠的政策。
第十二條國外客商投資,可以委托其在我國大陸境內的親友為其代理人。代理人應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書。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委托其大陸親屬利用僑匯、外匯資金或饋贈的設備興辦的企業,經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可采取綜合補償的辦法解決外匯收支平衡。對興辦能源、交通等鼓勵外商投資的項目,外匯平衡確有困難者,可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協助調劑解決。其它外商投資項目,可通過外匯調劑部門自由調劑。投資外商分得的人民幣利潤,允許通過外匯調劑部門調劑成外匯匯出境外。外商投資企業一切正當的外匯收入和國外貸款,均可通過人民銀行委托的中國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輸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
第十五條外來客商投資新辦的企業,按固定資產計,投入2000萬元、5000萬元、8000萬元、1億元人民幣(或相應外幣)以上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分別免費提供1畝、3畝、5畝土地使用權給投資者,用於建設別墅或其它建築物,其土地使用權期限與投資興辦項目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條對外來客商獨資企業和新辦的合資企業,從建成投產年度起,三年內按當年為本市創稅額的下列比例獎勵企業法人代表和有功人員;創稅100萬元的獎3%,創稅150萬元以上的獎5%。外商投資參股合作經營對我市老企業進行『嫁接』改造的,上繳稅金比上年增長25-30%、36-50%、51%以上,分別按增長部分的5%、6%和7%獎給外商投資者及企業有功人員。獎勵資金由當地財政支付。
第十七條外來投資企業享有國家依法賦予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凡在我市興辦的外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機構和人員編制;自行確定工資、津貼標准和獎勵辦法,自行招聘員工,有權依據法律和合同規定辭退、除名、開除職工。
第十八條保障投資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外來投資者與市有關單位和企業發生合同糾紛,市政府責成有關職能部門積極調解,保證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條除國家和省規定收取的費用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外來投資企業攤派或收取其它費用。除法律規定的檢查外,任何部門和單位需要對外來投資企業進行檢查的,必須事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對於通過不同方式和途徑,從市外、國外引進資金的,均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由資金使用單位支付。由引資人員報經財政部門批准後,從引進資金中直接扣除。
1、鼓勵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國內外各界人士,為我市引進國外及港澳臺資金牽線搭橋。對投資引進者,視資金數額大小、利率高低、使用期限長短,可按實際利用資金總額的1-3%予以獎勵。
2、凡通過個人努力,從市外引進國內資金、爭取計劃外貸款、撥款,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等於國家同檔次基准貸款利率的,可按實際利用資金額給予引資者千分之五的勞務費;對低於或高於同檔次基准貸款利率的可適當增減勞務費。
3、對金融部門在規模之外,從外地拆入資金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4、對黨政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從國家、省計劃之外爭取項目、資金的有功人員,視其情況分別給予政治上嘉獎、記功、記大功和經濟上的適當獎勵。
5、對無償損贈資金用於興辦公共福利事業者,視其捐資額,可以命名、樹碑立傳或給予其它榮譽。
第二十一條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引進外地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等人纔,其戶籍關系可遷入本市,人事檔案可由市人纔交流中心保管。對其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用人單位可免費在南陽市區為其提供一套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居室,其配偶和子女可辦理城市戶口並免收城市配套費。
第二十二條對引進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幫助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技術攻關,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可按當年直接新創利稅總額的2-3%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在企業留利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凡為本市企業進行技術轉讓,提供技術服務和信息服務,幫助開發名優特新產品的,或自帶專利入股合作的,均給予技術轉讓費、服務費或進行利潤分成,具體辦法和企業商定。
第二十四條鼓勵企業出口創匯。對於有出口創匯產品的企業,在資金、能源方面給予傾斜;對本年度出口創匯100萬美元、200萬美元、300萬美元、500萬美元的企業,由市人民政府分檔次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五條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在我市投資,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南陽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