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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新成員國簽證有關規定
2007年12月21日,捷克、斯洛伐克、波蘭、匈牙利、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斯洛文尼亞及馬耳他九國正式加入並全面履行申根協定。申辦上述九國簽證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辦上述九國短期入境或過境簽證者需填寫各國申根簽證申請表;
二、2007年12月21日前簽發的上述九國短期入、過境簽證在其有效期內仍有效,但僅限於在簽證頒發國境內使用;
三、2007年12月21日前簽發的上述九國居留許可及歐盟國家公民家屬停留許可在其有效期內仍有效;
四、根椐我與斯洛伐克、波蘭、匈牙利、立陶宛、斯洛文尼亞及馬耳他簽訂的雙邊互免簽證協議,我外交、公務護照持有人赴上述六國時免辦簽證,入境其他申根國家仍需按規定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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