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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下述各項稅收優惠辦法,均以照章征稅、財政返還形式執行)
1、區內新建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其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生產性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前五年所征企業所得稅全部返還,自第六年起的五年內,所征企業所得稅減半返還;其它企業,自生產或經營之日起,第一年所征企業所得稅全部返還,第二、第三年所征企業所得稅減半返還。
2、區內新建高新技術企業和其它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或新產品,經有關部門認定後,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准,自投產之日起,可返還所征增值稅總額的12.5%(即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三至五年。
3、區內新建的產品出口型企業(出口產品值佔70%以上)自投產之日起,其內銷產品可返還所征增值稅總額的25%(即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三年。
4、投資者將稅後利潤再投資於區內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返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的60%,如再投資於高新技術企業或產品出口型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則返還全部再投資部分的已納所得稅款。
5、區內新建企業,自建或購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至2003年免征房產稅。
6、區內新建企業,凡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自土地使用手續批准之日起至2003年,免征土地使用稅。
7、外商投資企業,所征地方所得稅返還十年。
8、外商投資企業自用的車輛,返還所征車船使用牌照稅。
二、土地和建設
9、凡投資者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地塊,按合同規定,可依法轉讓、出租或抵押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10、投資者在區內按統一規劃進行土地成片開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土地征用成本計收。
11、投資者在區內新建項目,可招標或自行選擇設計單位和施工隊伍,其質資等級可按原所在地的既定資格,也可在本區重新審定。
12、對進區建設項目施工所需臨時用水、用電及通訊提供保證條件,對建成投產的生產性企業以及商貿、金融、文化娛樂等項目提供『六通』保證條件,對建成生活設施項目提供『七通』保證條件。
三、其他
13、建立高新技術項目孵化基地,並設立科研開發獎勵基金,對為開發區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給予重獎。
14、開發區實行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超常規的工作程序,從簡從速辦理項目審批手續,屬於開發區權限內的建設項目,審批權限不超過七天,開發區還將協助投資者代辦各類國內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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