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驛城區關於鼓勵國內外客商投資的優惠辦法--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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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市驛城區關於鼓勵國內外客商投資的優惠辦法
【字體: 】   2008-03-20   來源: 河南招商網
 

  一、客商來我區投資,可采取獨資、合作、購買、兼並、租賃等形式。土地使用權以出讓、轉讓、出租、抵押、折價入股等方式靈活提供,並按照土地審批權限經批准後,執行最低價。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土地綜合價格每畝5萬元;固定資產投資3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土地綜合價格每畝6萬元。

  二、固定資產投資3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土地使用稅依率計征,十年內地方財政所得部分全額返還。

  三、國內外客商從事農業綜合開發以及高新技術項目,土地出讓金地方留成部分減20%收取,農業稅全部返還。

  四、投資300萬美元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增值稅依率計征,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全額返還;第四至第五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按第五條優惠征收。

  五、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經營期十年以上的,自開始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免征;第四至第五年減半征收,如數返還;第六至第十年依率計征,減半返還。

  六、國內外客商從企業分得利潤在我區境內再投資,經營期在5年以上(包括5年)的,可返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再投資興辦、擴建出口創匯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全部返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七、客商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工資及其它合法收入、依率計征個人收入調節稅,五年內地方所得部分全額返還。

  八、國內外客商投資興辦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和其它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社會公益事業,免繳土地使用稅、城市基礎建設配套費和耕地佔用稅。

  九、客商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依率計征,地方財政所得部分全額返還。

  十、300萬元以上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征地建設的其它各項收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標准收取。

  十一、固定資產投資100萬元以上的客商的家屬子女辦理我區戶糧關系免收費用;其子女及企業中、高級管理職員、技術人員的子女入托、入學,優先解決。

  十二、購買、兼並我區現有企業的,免交工商、稅務、土地、房產變更費及供水過戶費。

  十三、客商來我區投資,實行聯席會議審批制度,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屬區級審批的三日內辦完,需市級以上審批的,派人協助辦理。

  十四、3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封閉式管理,未經區長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到企業進行任何檢查評比和收費活動;對投資者或法人代表頒發《特別優惠卡》,享受優先、優惠等特殊市民待遇。

  十五、實行封閉式管理的客商企業,在區內設立自產產品銷售點,免辦各種證照,免收各種費用。

  十六、國內外客商的投資項目,由其自主選擇招標施工和裝卸運輸單位,自行招工,不附加任何條件。

  十七、客商投資企業進出貨物的運輸車輛,在市區內免檢。

  十八、客商企業所需的水、電、氣、熱、路、通訊等基礎設施,優先安排解決。

  十九、對於固定資產投資1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和固定資產投資300萬元以上的其它項目,參照項目技術先進程度和預期財政收益,允許受益單位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0.3%—1%獎勵給中介人,投資城市公共設施和福利事業的項目,獎勵由地方財政支付。

  二十、本辦法未包括事宜,按國家、省、市現行優惠政策執行或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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