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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縣縣委、縣政府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快利用外資步伐,拓寬投融資渠道,促進范縣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於2003年10月30日印發了范發[2003]12號文《中共范縣縣委 范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意見》,現介紹如下:
(一)土地政策。非公有制企業高新技術項目及公益性項目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采取劃撥方式提供;凡以出讓、租賃等形式取得生產建設用地的,一律按國家規定下限標准收取,所上繳耕地佔用稅的縣留部分全額返還;在我縣境內固定資產投資200萬元以上的項目,可無償使用現有企業閑散場地、廠房及設備;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企業,所需建設用地由當地政府代辦農轉用後以優惠價格租賃給企業。因國家建設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或拆遷屬於非公有制企業所有的生產經營場所的,建設單位或有關部門要解決新的用地並給予合理補償。
(二)實行土地使用權轉移優惠政策。非公有制企業收購、兼並國有、集體企業,原企業使用土地為行政劃撥的,只要不改變土地用途,經縣政府批准,可繼續以劃撥方式由新企業使用。需要轉為出讓或租賃等有償方式使用的,在辦理有償使用手續時允許從被兼並企業的負債中衝減土地出讓金;受讓方一次性繳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可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分5年繳清,首期付款要達到40%。
(三)財稅政策。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縣產業發展方向的新上非公有制企業或投資項目,均可享受各類政策支持。凡在我縣固定資產投資100萬元以上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的年度起,上繳所得稅的縣留部分,前三年由縣、鄉政府全額獎勵給企業。稅務機關要大力支持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的生產經營,要幫助非公有制企業了解、掌握、用足、用活國家對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安置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等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范縣實際,放寬納稅條件。
(四)凡在我縣境內投資創辦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其本人、配偶及子女均可在任何鄉鎮登記戶口,就近安排其隨遷子女入托入學,執行平等統一的收費標准。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加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統籌,其從業人員凡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在不同所有制單位之間的繳費年限可連續計算,達到退休條件時,可享受退休金待遇。各類人纔需與用人單位簽定協議的,由縣人事局負責鑒證,縣勞動局監督執行。
(五)積極為非公有制經濟的合理資金需要提供信貸支持,遵循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對非公有制企業提供貸款優先、利率優惠的服務,逐步提高對非公有制經濟信貸投入的比重。支持非公有制企業參股地方金融機構。增加非公有制企業的融資方式和渠道。允許非公有制企業以房屋、設備、土地使用權、有價證券作為抵押申請貸款,抵押率和貸款條件應與國有企業保持一致。
(六)切實規范各種行政檢查和執法檢查,對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業和納稅大戶實行掛牌保護、封閉式管理,每月1日至25日為企業安全生產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准到企業進行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省、市、縣安全生產、消防等常規性檢查除外);每月26日至30日期間,確需履行的檢查,須經縣政府同意,由縣整治企業經營環境辦公室辦理檢查手續,如實填寫『檢查登記表』,在檢查結束一周內將檢查情況書面報縣整治辦,並實行『首查不罰制』。對未經批准,擅自進入企業檢查的,企業有權拒絕。
(七)要切實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工作的領導。主要領導要切實擔負起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領導責任,實行縣級領導分包企業制度。每個縣級領導乾部聯系1個企業,每月要到企業進行1—2次調研,加強信息溝通,了解發展情況,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八)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縣政府設立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環境投訴中心(掛靠在縣勤政投訴中心),公開投訴電話,受理非公有制企業的投訴案件,對損害投資環境和乾擾非公有制企業正常經營、侵犯非公有制經濟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快查嚴辦。
(九)非公有制企業人員與國有企業人員具有同等的政治地位。發展新黨員,選舉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非公有制經濟從業人員要統籌考慮;在評先、評模等方面同等對待。對於『雙超』型企業(產值超億元、利稅超千萬元)主要負責人表現優秀、貢獻突出的,通過有關程序,積極推薦副縣級職務。對產值超5000萬元,利稅超500萬元的企業負責人,通過有關程序,給予科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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