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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外商投資數額較大的項目,是指外商投資折合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有:
l、對現有及新建的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在執行國家免企業所得稅二年後,第三年,我市給予全額獎勵企業所得稅一年的優惠,後六年執行中西部減半計征的政策。
2、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在執行國家免二年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後,第三年,我市給予全額獎勵企業所得稅一年的優惠辦法。免稅期滿後,按10%稅率計征六年。
3、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型企業且當年出口產品總值達到總產值的70%以上的,免稅二年期滿後,第三年,我市給予全額獎勵一年企業所得稅,第四年及以後按10%稅率計征。所有在我市興辦的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稅。
4、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先由稅務部門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超出國家政策規定的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獎勵。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返還部分,先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逐年獎勵給企業。
第二條通過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指以土地的成本價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方需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水利基金等有關費用。
第三條一次性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范圍是1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一次性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范圍為5000萬元至1億元(含1億元)。
第四條外商投資興辦省級和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要有有關部門的確認證明。其優惠主要體現在土地使用方式、付款方式、出讓金比例、使用年限等有關方面。
第五條為鼓勵出口,每年由市財政安排不少於100萬元的外貿發展資金。各類出口企業使用外貿發展資金,應向市外經貿局提出申請,由市外經貿局會同財政局聯合審查。審查核准後,由市財政局及時辦理借款或撥付手續。
第六條中介獎勵辦法根據使用年限長短及投資額的大小給予獎勵。
中介人為我市引進無息資金,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者,依年限按引進資金額的1%一3%給予一次性獎勵。引進低於或同於銀行利息的資金,按使用時間長短給予1%-2%的獎勵;引進高於銀行利息的資金,按使用年限給予不高於1%的獎勵。
引進一般性產業的合資合作項目,按實際引進資金額(經有關部門審核認可)的1%獎勵。
引進境內外客商舉辦的獨資項目,根據其實際完成的投資額,並經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後,按1%-2%給予獎勵。
引進高新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型企業,根據市外資金完成的實際投資額,並經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後,按2%-3%給予獎勵。
為了確保中介人的利益,充分調動中介人招商引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用單位應在資金使用、項目建成和信息采用之前與中介人簽定協議書,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同級政府、同級財政部門為縣區級以上的政府、財政部門。法根據使用年限長短及投資額的大小給予獎勵。
第八條外商包括境外客商和市外客商,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商的投資額佔25%以上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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