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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權益保護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障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勞務、就業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安排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到當地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入學學習的,在入學條件等方面應當與當地學生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和本省規定非法收取其他費用。
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子女返回原籍就學的,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安排當地學校予以接收,不得非法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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