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醫療救助--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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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醫療救助

 
辦理機構: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受理地址: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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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

  1.申請人(戶主)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如實提供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史材料、按規定領取的合作醫療補助憑證,經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同意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2.鄉鎮人民政府應在20日內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上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采取入戶調查、鄰裡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3.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鄉鎮上報的有關材料應在15日內進行復審核實,並及時簽署審批意見。

辦理時限:
受理條件:
材料明細:

收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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