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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工考中心負責組織省直、中直駐鄭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考核報名、培訓、編排考場、發准考證、理論考試和實操考核、評卷、確定合格人員、下發合格人員名單。負責組織全省各市、縣高級工以上技術工人崗位考核的報名、培訓、考核工作,指導、監督各市、縣中、初級工報名、培訓、考核,確定各市、縣高級工以上合格人員並下發名單。負責收集匯總全省報名情況。負責對省直、中直駐鄭單位根據合格人員通知填寫崗位技術等級考核情況表和技師、高級技師審批表的審核、蓋章,對各市、縣人事局根據合格人員通知填寫的高級工考核情況表和技師、高級技師審批表的審核、蓋章。並負責對證書審核蓋章(考核章)。
(2)省轄市和擴權縣(市)接到考核文件後逐級安排考核報名和培訓、考核工作,各市、擴權縣(市)人事局負責各地的考場編排、發准考證、組織理論考試和實操考核、評卷上報成績,根據合格人員通知填寫高級工考核情況表和技師、高級技師審批表,並報省工考中心審核蓋章,再到人事廳工資處領取等級證書和技師、高級技師資格證書,再到省工考中心加蓋考核專用章。
(3)省直、中直駐鄭單位接到考核文件後,通知工人自願報名,經主管單位人事部門匯總蓋章後統一報省工考中心,並及時通知技術工人參加培訓、考核,根據省工考中心下發的合格人員名單,填寫崗位技術等級考核情況表和技師、高級技師審批表,並到省工考中心審核、蓋章,再到省人事廳工資處領取等級證書和技師、高級技師資格證書,再到省工考中心加蓋考核專用章。
(4)各用人單位根據考核結果,結合單位崗位職數和崗位需要聘用考核合格的技術工人,並兌現其相應的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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