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戶口准遷證--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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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戶口准遷證

 
辦理機構: 遷入地縣、市公安局 受理地址: 遷入地縣、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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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
辦理時限:
受理條件:
材料明細:

  公民因購買商品住宅房、投靠直系親屬、工作調動、投資經商辦企業、被企業招聘等原因,戶口遷移到外縣、市的,需經遷入地縣、市公安局批准並簽發《戶口准遷證》。

  一、凡在市轄區內購買住房的公民,准予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所需證明材料:房屋產權證、遷移人員《居民戶口簿》、直系關系證明、居民身份證。

  二、凡與企事業單位簽定勞動合同,並交納社會統籌金的,准予遷入。所需證明材料:勞動合同和社會統籌金憑證、居民身份證。

  三、夫妻分居,直系親屬投靠,准予遷入。所需證明材料:結婚證(夫妻投靠);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遷移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直系親屬是指:夫、妻、子、女、父、母。

  四、工作調動入戶: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招聘或調入的人員,准予本人及直系親屬遷入;垂直管理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異地調動的人員,准予本人及直系親屬遷入。所需證明材料:省、市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的調令;省市組織部門的任職命令;垂直管理單位的調令或任職命令,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和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五、投資納稅入戶

  1、在城市投資、經商、辦企業的外地公民,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年納稅額度的,本人和與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戶口可遷入。所需證明材料:申請人需持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完稅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子女父母關系證明,遷入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外地公民在城市投資、經商、辦企業,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經營年限和年納稅額度的,可申請經營生產實體錄用的管理人員和技術骨乾入戶。所需證明材料:需憑納稅人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完稅證明及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申請入戶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申報入戶。

收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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