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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
查處發生在河南地區的下列冒充專利行為:
1、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2、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記;
3、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4、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5、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查處發生在河南地區的下列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1、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二、查處
(一)成立查處小組,具體負責查處立案的冒充專利行為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小組承辦人員至少有兩名,並持有專利管理機關執法證。
(二)承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查處的。
(三)承辦人員在調查冒充專利或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時,不少於兩人,並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檢查,不得阻撓。
(四)承辦人員詢問或者檢查時,須制作筆錄,當事人或者證人核對後應逐頁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證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承辦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五)承辦人員在核實、查閱有關的檔案、資料、帳冊和原始憑證等證據材料時,對應當保密的證據材料負有保密義務。
(六)調查終結,承辦人員及時寫出調查終結報告。
(七)查處小組根據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法規,分別提出如下查處意見: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提出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意見;
2、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提出不給予行政處罰意見;
3、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意見。
(八)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以"行政處罰罰前告知書"的形式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九)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個人罰款壹仟元以上,單位罰款伍仟以上),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三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聽證請求。
(十)經調查,冒充專利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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