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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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

 
辦理機構: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 受理地址: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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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

  (一)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

  (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辦理時限:
受理條件:
材料明細:

  (一)《工傷認定通知書》;

  (二)工傷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近期照片;

  (三)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病歷(復印件)等診療資料;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供養親屬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需提供與工傷職工關系的證明。

收費情況:

  1、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省級每人次300元,市縣級每人次200元;

  2、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後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省級每人次400元,市縣級每人次300元;

  3、工傷爭議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省級每人次500元,市級每人次400元;

  4、需對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鑒定的,省級每人次400元,市級每人次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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