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證的登記和審批發放程序--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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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證的登記和審批發放程序

 
辦理機構: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受理地址: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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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

  一、合法結婚且無子女(含親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的夫妻,應在生育前憑下列材料到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登記發證機關填寫《一孩生育證發放登記表》,領取一孩生育證:

  (一)夫妻雙方身份證;

  (二)戶口簿;

  (三)結婚證(屬再婚的,還需提供原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或協議書和其它相關證明);

  (四)計劃生育技術部門出具的女方健康檢查證明。

  二、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對要求領取一孩生育證的,應認真核實全部材料,並做出決定:

  (一)符合生育第一孩條件的,給予登記,發給一孩生育證,同時在夫妻雙方所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應予補齊;

  (三)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不予辦理並告知理由。

三、符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向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材料及下列材料:

  (一)按規定填寫的《二孩生育證審批表》;

  (二)足以證明符合法規、規章規定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技術鑒定或其他材料。

  四、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應及時將生育二孩審批表及有關材料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認真核實全部材料,由生育證審批小組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需進行病殘、傷殘鑒定或調查取證的審批時限可延長至鑒定確診或調查完畢之後30日): (一)符合生育二孩條件的,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審批小組的決定發給二孩生育證,並由夫妻雙方各自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分別張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應予補齊; (三)不符合生育條件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五、副縣級以上乾部領取二孩生育證,須將材料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六、生育證應填寫准確,字跡清晰,不得隨意涂改,加蓋發證機關鋼印後方能生效。

  七、生育證發放情況張榜公布後,群眾有異議的,發放機關應及時調查核實。對於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及時宣布已發生育證作廢,並收回生育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辦理時限:
受理條件: 合法結婚且無子女(含親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的夫妻
材料明細:

  (一)夫妻雙方身份證;

  (二)戶口簿;

  (三)結婚證(屬再婚的,還需提供原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或協議書和其它相關證明);

  (四)計劃生育技術部門出具的女方健康檢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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