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領取《孕產婦保健手冊》
孕婦經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醫療保健機構確診懷孕後,在懷孕12周內到本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縣(市)、區婦幼保健院或鄉(鎮)衛生院,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進行首次體檢。
定期檢查
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後,按照醫院約定時間定期到醫院進行系統孕產婦保健檢查、諮詢。
檢查次數:初查:孕12周前。復查:孕20、28、32、34、36周,以後每周一次直至分娩(農村孕婦產前檢查次數一般不應少於5次),高危孕婦酌情增加復查次數。
檢查內容:
初查:
①確診早孕後進行登記並逐項填寫圍產保健卡(冊)(簡稱圍保卡、冊)。
②了解孕婦的既往史、孕產史、愛人及本人家族史和遺傳病史等,計算預產期。
③進行體格檢查(包括婦科檢查),測基礎血壓。確定妊娠月份。
④作常規化驗:尿常規(包括尿糖)、血色素、血型、血紅蛋白、肝功能(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等。
⑤發現妊娠禁忌證和嚴重合並癥者,應及時處理。
復查:
①了解孕婦健康狀況、胎動出現時間和胎兒生長發育情況。
②接受孕期衛生和營養指導。
③測量血壓、體重、宮底高度、腹圍、胎心率、胎位,注意有無浮腫,查尿蛋白,復查血紅蛋白,描繪妊娠圖。初產婦和有難產史的經產婦,需進行骨盆測量。
④防治妊娠高血壓綜合癥、胎位異常、胎兒宮內發育不良、早產、孕過期等並發癥。
⑤指導孕婦進行自我監護。
⑥預測分娩方式,決定分娩地點。
產後訪視
孕產婦出院後,立即將《孕產婦保健手冊》交回原領取手冊醫院,醫院接到手冊後對孕產婦進行產後訪視。訪視次數:城市28天內至少訪視三次。
42天檢查
產後42天到轄區醫院進行母、子健康檢查,接受計劃生育措施的指導,了解科學育兒知識和兒童計劃免疫接種時間的安排及兒童健康查體的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