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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初審後帶著《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審批表》(一式五份)。
二、外商投資企業關於投資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復印件)。
五、外商投資企業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復印件)。
六、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如完稅證明)(復印件)。
七、被投資公司的名稱、住所(如:工商所對外商投資企業場地初審調查表)(復印件)
八、被投資公司的合同、章程。
九、屬股份轉讓方式的再投資還要有股份轉讓合同和轉讓股份的公司(轉出方)出具的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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