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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級外資主管部門出具的關於被並購境內公司依法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請示文件(三份)。
2、被並購境內有限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決議,或被並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股東大會決議。
3、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4、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5、被並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
6、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的評估報告。
7、投資各方的身份證明文件(若是個人投資指的是身份證明復印件;若是企業投資指的是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資信證明。
8、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9、被並購境內公司的章程、公司營業執照以及在工商部門備案的公司股東情況。
10、被並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
11、被並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12、被並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投資各方認可)。
13、股權並購後新設立的外資企業的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委任書。
注:若被並購境內公司無對外投資,寫一個無對外投資的情況說明。否則要提供10和11項所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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