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申請表(設立)》原件,一式三份,先將這三份申請表交地市商務部門(或國家級開發區或省對外開放重點縣(市))蓋章,並由蓋章單位留下一份備案,其餘兩份帶來;《外商投資企業備案表》一份。
二、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出具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備案意見(復印件,限於限制類項目)。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原件/復印件)。
四、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合同》、《章程》原件,簽字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投資者資格文件及證照(復印件)(若是個人投資出具身份證明,若是企業投資,出具企業的營業執照)。
六、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七、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原件)。
八、如有授權代表,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