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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科技廳組織省直部門(單位)、省轄市(擴權縣、市)科技主管部門、國家級或省級高新區和有關單位召開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會議,布置項目申報工作,下發項目申報材料(申報通知、項目指南、申報指南、項目申報書等);
2.項目申請者從省直部門(單位)、省轄市(擴權縣、市)科技主管部門、國家級或省級高新區等單位獲取項目申報書樣本(或從互聯網下載),按照項目指南和申報指南的要求填寫項目申報書;
3.省直部門(單位)直屬單位申請的項目通過省直部門(單位)申報,國家級或省級高新區內的項目申請者通過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申報,其他項目申請者通過所在地省轄市(擴權縣、市)科技主管部門申報;
4.省直部門(單位)、省轄市(擴權縣、市)科技主管部門和國家級或省級高新區管理委員指導項目申請者編寫並審核項目申報材料;
5.項目申報材料經省直部門(單位)、省轄市(擴權縣、市)科技主管部門和國家級或省級高新區管理委員簽署意見後報送省科技廳;
6.按照豫政〔2004〕3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擴大部分縣(市)管理權限的意見》文件的要求,鞏義市、項城市、永城市、固始縣、鄧州市等5個擴大管理權限的縣(市)直接申報項目並報送材料,其他30個擴大管理權限的縣(市)直接申報項目,項目材料由所在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代為報送;
7.鄭州、洛陽國家級高新區推薦的項目可直接保送材料,省級高新區推薦的項目由所在地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代為報送;
8.省直單位申報的項目須經主管部門財務簽章,省轄市和鞏義市、項城市、永城市、固始縣、鄧州市科技主管部門報送的項目須經同級財政部門簽章,除鞏義市、項城市、永城市、固始縣、鄧州市以外的30個擴大管理權限的縣(市)和省級高新區推薦的項目必須經所在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簽章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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