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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事業單位、專業總公司聘請外國專家,向國家外國專家局提出申請,其他單位聘請外國專家,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向所在地省級外國專家局提出申請。 (二)受理1.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實施機關要求提交全部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 2.實施機關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其申請材料中的錯誤。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實施機關應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許可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經告知仍無法補正的,不予受理。 3.對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請,實施機關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或《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申請,實施機關在《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審批實施機關依據有關規定,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在二十日內做出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十日,但應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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