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類編碼標准化管理辦法--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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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類編碼標准化管理辦法
【字體: 】   2006-10-24   來源: 省技術監督局
 

第一章 信息分類編碼標准化管理辦法

  第一條 信息分類編碼標准化是進行信息交換和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的重要前提,是實現管理工作現代化的必要條件。搞好信息分類編碼標准化,具有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了加快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步伐,建成我國信息分類編碼標准體系,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各部門、各地方和企事業單位均須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信息分類編碼標准體制

  第三條 信息分類編碼標准分為國家標准、專業標准、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

  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准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適用,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部門批准、發布;

  信息分類編碼專業標准在某個專業(或某個部門)范圍內統一、適用,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發布;

  信息分類編碼地方標准(在某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省轄市)范圍內統一、適用,由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部門批准、發布;

  信息分類編碼企業標准,在某一個或若乾個企業、事業單位范圍內統一、適用,由企業或事業單位領導批准、發布。

第三章 信息分類編碼標准的管理

  第四條 中國標准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是我國信息分類編碼標准化工作的歸口單位和科研中心。其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標准化方針政策和法規,提出信息分類編碼標准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建議。

  (二)負責制、修訂或組織制、修訂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准。

  (三)開展信息分類編碼標准化的理論研究和組織起草有關法規、規范及指導性文件。

  (四)對各部門、各地方和企事業單位制訂和貫徹信息分類編碼標准進行指導和檢查。

  (五)負責信息分類編碼標准化的技術協調和業務培訓工作。

  (六)負責組織信息分類編碼標准化的學術交流活動,建立全國性的信息分類編碼技術情報交流網和情報資料的交換。

  (七)負責組織信息分類編碼標准化的國際交流。

  第五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標准化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專業(部門)的信息分類編碼標准化工作。其職責是:

  (一)編制本專業(部門)信息分類編碼標准化工作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負責在本專業(部門)正確實施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准和專業標准,並對標准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制、修訂或組織制、修訂信息分類編碼專業標准。

  (四)負責本專業(部門)內信息分類編碼標准化的學術交流、情報資料交換和人員培訓工作。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標准化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分類編碼標准化工作。其職責是:

  (一)編制本地區信息分類編碼標准化工作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負責在本地區正確實施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准、專業標准和地方標准。並對標准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制、修訂或組織制、修訂信息分類編碼地方標准。

  (四)負責對信息分類編碼地方標准進行審批、發布。

  (五)對本地區各企業、事業單位的信息分類編碼標准化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六)負責本地區信息分類編碼標准化的學術交流、情報資料交換和人員培訓工作。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信息分類編碼標准化工作的任務是:

  (一)負責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准、專業標准、地方標准和本單位發布的企業標准在本單位的正確實施,並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二)制、修訂在本單位適用的信息分類編碼企業標准。

  (三)對所屬的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信息分類編碼標准化業務指導。

  (四)負責組織信息分類編碼標准化情報資料交換和人員培訓工作。

  第四章 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准的計劃編制

  第八條每年六月底以前,由中國標准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根據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和信息分類編碼標准體系表以及編制國家標准計劃的原則、要求,各有關單位的實際需要,在切實論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礎上,編制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准的制、修訂和復審年度計劃草案,十月底上報國家標准局,列入國家統一的標准化計劃。

  第九條 各部門、各地方根據編制國家標准計劃的原則和要求,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出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准的制、修訂和復審年度計劃草案。

  第十條 各單位或個人可按照上述原則提出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准的制、修訂和復審年度計劃項目建議,送交中國標准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經審查和協調後,報國家標准局。

  第十一條 國家標准局在十二月份批准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准制、修訂和復審年度計劃,下達實施。

  第五章 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准的制訂、修訂和復審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准的制、修訂工作應當遵守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中國標准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根據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准的年度計劃和有關單位技術任務書的具體要求,負責落實各項標准的制、修訂工作。

  (二)承擔標准制、修訂任務的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管理條例》和本管理辦法,以及任務要求,擬定分類編碼設計方案,並起草標准草案征求意見稿,同時寫出《標准編制說明》,送交有關組織或單位廣泛征求意見。

  (三)對重要信息分類編碼標准要進行實驗驗證。

  (四)承擔標准制、修訂任務的單位要對各方面意見進行綜合分析,修改和補充征求意見稿,提出標准草案送審稿,報中國標准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審查或全國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審查。

  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准的審查,可以采取會審或函審進行。

  審查時要力求做到在原則問題上協調一致。對標准草案送審稿有重大意見分歧時,各方應提出充分的科學論據。

  (五)中國標准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及時將審查通過後的標准草案送審稿,連同審查意見和附件一起,退還原起草單位進行認真修改,形成標准草案報批稿。

  (六)承擔標准制、修訂任務的單位將標准草案報批稿連同有關資料送中國標准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經所長簽字後由該所上報國家標准局審批、發布。

  (七)對於某些重大的信息分類編碼標准可由國家標准局報國務院審批發布。

  第十三條 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准的復審工作應當遵守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對於現行的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准,每經過三至五年的實施以後,必須有計劃地進行復審工作。復審工作由中國標准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組織力量進行或委托有關單位進行。

  (二)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准的復審主管單位,在復審工作結束後,要編寫復審報告,說明復審經過和意見的處理情況,並作出復審結論。送交中國標准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標准局審批、發布。

  (三)通過復審,如果發現現行標准需要修訂,應由復審主持單位通知原標准制、修訂單位,按標准修訂程序進行修訂。

第六章 信息交換的代碼保證形式

  第十四條 信息交換的代碼保證形式分為下列四種:

  (一)統一采用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准

  國家、專業(部門)、地方以及企業自動化管理系統統一采用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准。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准不僅適用於上述各系統之間的信息交換,而且適用於各自動化管理系統內部的信息采集和信息處理。

  (二)將某些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准作為交換代碼使用

  專業(部門)、地方以及企業自動化管理系統分別使用相應的專業、地方以及企業信息分類編碼標准或上級的信息分類編碼標准采集與處理信息。當系統之間進行信息交換時,要一律轉換成由國家統一制訂的交換代碼,方可進行信息交換。

  (三)采用上級信息分類編碼標准

  專業(部門)、地方以及企業自動化管理系統分別使用相應的專業、地方、企業信息分類編碼標准采集和處理信息。當與外界進行信息交換時,采用上級的信息分類編碼標准。

  (四)建立系統間的代碼對照表

  專業(部門)、地方以及企業自動化管理系統分別使用各自的信息分類編碼標准采集和處理信息。當與外部系統交換信息時應建立系統間的代碼對照表,以便實現彼此之間的信息交換。

  第十五條 選擇信息交換代碼保證形式,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國家、專業(部門)、地方以及企業、事業自動化管理系統必須優先采用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准。

  (二)當沒有相應的國家標准時,各單位的自動化信息管理系統應采用上級的信息分類編碼標准進行系統間的信息交換。

  (三)只有在既無相應的國家標准,又沒有上級的信息分類編碼標准時,各自動化管理系統纔可以考慮建立系統間的代碼對照表的辦法來實現彼此之間的信息交換。

  第七章 信息分類編碼標准的貫徹執行

  第十六條 信息分類編碼標准一經發布,各部門、各單位都必須貫徹執行,不得擅自更改、刪除或插入代碼。

  第十七條 在自動化管理系統投入使用之前,必須進行分類編碼標准化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十八條 凡參加自動化管理系統信息交換的單位,都必須貫徹執行系統規定使用的信息分類編碼標准。只有遵守系統有關規定的單位,纔可以參加系統,並共享信息資源,凡不遵守系統有關規定的單位,一律不得進入系統,並無權共享系統的信息資源。

  第十九條 為了使信息分類編碼標准能最大限度地滿足各級自動化管理系統的需要,在系統內部,允許截取或延拓使用上級信息分類編碼標准,也可制訂內部標准,並做到與相關的上級標准兼容。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標准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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