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標准分為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四級。
對需要在全國范疇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准。
對沒有國家標准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准。
對沒有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准。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准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准。對已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地方標准的,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地方標准要求的企業標准。
另外,對於技術尚在發展中,需要有相應的標准文件引導其發展或具有標准化價值,尚不能制定為標准的項目,以及采用國際標准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及其他國際組織的技術報告的項目,可以制定國家標准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