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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科工委對安全生產許可實行年檢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年檢表》(一式3份,見附件2)報送省國防科工委審查。
省國防科工委自收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年檢表》之日起20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企業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安全生產條件沒有發生變化,沒有發生死亡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年檢欄內標注『年檢合格』;
2.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的或發生死亡事故的,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不合格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年檢欄內標注『年檢不合格』;
3.企業出現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現象的,由省國防科工委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年檢欄內標注『年檢不合格』。
省國防科工委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年檢情況報送國防科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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