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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申請材料1、派人直接提交,提交地址:鄭州市政五街省政府綜合辦公樓1129室。2、通過掛號(快遞)郵寄,郵寄地址:鄭州市政五街省政府綜合辦公樓;收件人:河南省統計局統計設計管理處;郵政編碼:450003。3、申請機構通過郵寄(快遞)方式提交申請材料的,應在其信封顯著位置標明『涉外社會調查項目申請材料』字樣。
(二)接收申請材料河南省統計局收到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經初步審查,根據下列兩種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對於調查機構派人直接提交的,材料合格的,當場向申請機構開具《河南省統計局涉外社會調查項目申請材料收取通知書》,開具通知書日期即為申請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當場告知,不予接收。2、對於郵寄(快遞)的,材料合格的,以河南省統計局簽收郵件之日為申請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告知,申請材料暫存或退回。
(三)受理申請1、如果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請材料之日即為河南省統計局受理申請之日。2、如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河南省統計局在收取申請材料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以傳真方式將《河南省統計局涉外調查補正材料通知書》傳真給申請機構,告知申請機構應補充的材料或注意的事項,河南省統計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補正材料之日為受理申請之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即為河南省統計局受理申請之日。
(四)作出審批決定1、河南省統計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逾期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河南省統計局負責人批准,將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以傳真方式將《涉外調查審批延期通知書》傳真給申請機構,告知審批將延長十個工作日,傳真之日即為告知之日。如果因申請機構原因造成無法傳真《涉外調查審批延期通知書》的,河南省統計局郵寄出《涉外調查審批延期通知書》之日即為告知之日。2、河南省統計局決定批准的,作出《河南省統計局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決定書》;決定不予批准的,作出《河南省統計局涉外調查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五)行政審批決定的送達河南省統計局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以傳真方式將行政審批決定書傳真給申請機構,傳真之日即為送達之日,隨後通過郵局將行政審批決定書郵寄給申請機構。如果因申請機構原因造成無法傳真行政審批決定書的,河南省統計局郵寄出行政審批決定書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申請機構也可以在行政審批決定書寄出之前派人到河南省統計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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