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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族事務委員會行政服務大廳受理事項目錄及說明
1、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審批
法律依據:
(1)《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條:『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的,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對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宗教團體在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准後,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2)《河南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十六條:『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按照國家和本條例的規定辦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承辦機構
由省政府宗教事務局宗教一、二處具體負責辦理。
審批時限
30個工作日
2、宗教團體籌備、成立、變更、注銷前審查
法律依據: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第二十條:『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第二十三條:『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天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登記管理機關准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2)《宗教事務條例》第六條:『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注銷,應當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3)《河南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七條:『成立宗教團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向同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變更、注銷宗教團體,應當按照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辦機構
由省政府宗教事務局宗教一、二處具體負責辦理。
審批時限
30個工作日
3、設立宗教院校初審
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八條:『設立宗教院校,應當由全國性宗教團體向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擬同意的,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設立宗教院校的報告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承辦機構
由省政府宗教事務局宗教一、二處具體負責辦理。
審批時限
30個工作日
4、舉辦宗教培訓班審批
法律依據:
《河南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十條:『宗教團體舉辦宗教培訓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培訓計劃;(二)有具備一定宗教學識的教職人員;(三)培訓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以外的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舉辦宗教培訓班。』第十一條:『省、省轄市、縣(市、區)宗教團體舉辦宗教培訓班,應當分別向省、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承辦機構
由省政府宗教事務局宗教一、二處具體負責辦理。
審批時限
20個工作日
5、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審批
法律依據:
(1)《宗教事務條例》第七條:『宗教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版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辦理。』第二十一條:『宗教活動場所內可以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經登記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稱寺觀教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2)《河南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宗教團體、寺觀教堂編印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准印手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應當在批准的范圍內交流。』
(3)《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承辦機構
由省政府宗教事務局宗教一、二處具體負責辦理。
審批時限
30個工作日
6、宗教教職人員備案
法律依據:
(1)《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七條:『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認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在佛教團體的指導下,依照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辦理,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2)《河南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條:『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認定或者解除,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經認定、備案的宗教教職人員,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未經認定、備案的人員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職的人員不得以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從事宗教教務活動。』
承辦機構
由省政府宗教事務局宗教一、二處具體負責辦理。
審批時限
30個工作日
7、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初審
法律依據:
(1)《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四條:『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擬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擬同意的,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報告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宗教團體、寺觀教堂以外的組織以及個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序號363
(3)《河南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條:『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按照國家規定報批。』
承辦機構
由省政府宗教事務局宗教一、二處具體負責辦理。
審批時限
30個工作日
8、舉辦大型宗教活動審批
法律依據:
(1)《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應當由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2)《河南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跨省轄市、縣(市、區)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應當由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辦日的三十日前,分別向舉辦地的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承辦機構
由省政府宗教事務局宗教一、二處具體負責辦理。
審批時限
15個工作日
9、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審批
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應當事先征得該宗教活動場所和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承辦機構
由省政府宗教事務局宗教一、二處具體負責辦理。
審批時限
20個工作日
10、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商業服務業網點審批
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應當事先征得該宗教活動場所和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承辦機構
由省政府宗教事務局宗教一、二處具體負責辦理。
審批時限
20個工作日
11、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辦陳列展覽審批
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應當事先征得該宗教活動場所和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承辦機構
由省政府宗教事務局宗教一、二處具體負責辦理。
審批時限
20個工作日
12、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拍攝電影電視片審批
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應當事先征得該宗教活動場所和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承辦機構
由省政府宗教事務局宗教一、二處具體負責辦理。
審批時限
20個工作日
13、邀請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國宗教教職人員講經、講道審批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第三條:『外國人可以在中國境內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教活動。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宗教團體的邀請,外國人可以在中國宗教活動場所講經、講道。』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序號369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國宗教教職人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宗教社會團體邀請,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講經、講道。』
承辦機構
由省政府宗教事務局宗教一、二處具體負責辦理。
審批時限
20個工作日
14、外國人攜帶用於宗教文化學術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審批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第六條:『外國人進入中國國境,可以攜帶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攜帶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國海關的有關規定辦理。』『禁止攜帶有危害中國社會公共利益內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序號368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經有關全國性宗教社會團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宗教社會團體同意,並經當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認可,外國人可以根據有關宗教文化學術交流的項目或協議,攜帶用於宗教文化學術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符合上款規定和海關有關規定的宗教用品入境,海關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國家宗教事務局的證明予以放行。』第十二條第一款:『下列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進境:(一)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量,且不屬於第十一條規定范圍的;(二)有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的。』
承辦機構
由省政府宗教事務局宗教一、二處具體負責辦理。
審批時限
20個工作日
15、在華外國人集體進行臨時宗教活動地點審批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第四條:『外國人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認可的場所舉行外國人參加的宗教活動。』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序號366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七條:『境內外國人集體進行宗教活動要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認可的經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指定的臨時地點舉行。』『境內外國人在臨時地點集體進行宗教活動時,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負責管理。』
承辦機構
由省政府宗教事務局宗教一、二處具體負責辦理。
審批時限
20個工作日
16、我國五種宗教以外的外國宗教組織及其成員與我交往初審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負責解釋。』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序號367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九條:『凡在中國境內沒有相應的合法的中國宗教組織的外國宗教組織及其成員,以宗教組織或宗教教職人員身份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或宗教界進行交往活動的,須經省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准。』
承辦機構
由省政府宗教事務局宗教一、二處具體負責辦理。
審批時限
20個工作日
17、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資格初審
法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序號364
(2)《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辦法》第十一條:『地方宗教院校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聘用資格的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對其申請進行初審,提出意見後送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省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會同宗教事務部門和公安機關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核查,簽署意見後,由外事辦公室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和國家宗教事務局。』
承辦機構
由省政府宗教事務局宗教一、二處具體負責辦理。
審批時限
30個工作日
18、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計劃及聘用外籍人員初審
法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序號365
(2)《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辦法》第十八條:『地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按以下程序申請和報批:地方宗教院校須提前6個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提出下一學年度的聘用計劃,包括聘用人數、教授課程、課時安排和在華工作期限等內容,並說明擬聘人員的個人情況及所屬機構情況。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對宗教院校的聘用計劃提出意見後,報院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時將聘用計劃抄送全國性宗教團體。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對宗教院校的聘用計劃進行審核,在1個月內提出意見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承辦機構
由省政府宗教事務局宗教一、二處具體負責辦理。
審批時限
30個工作日
19、公民民族成份確認
法律依據:
(1)《河南省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公民的民族成份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2)《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第七條:『凡依照本規定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須經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居住地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報經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審批後,方可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承辦機構
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一處具體負責辦理。
審批時限
20個工作日
20、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的民族成份認定
法律依據:
《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第八條:『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及其後裔,或中國人同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則處理:……2、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自願申請填報為我國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族工作部門批准。』
承辦機構
省民族事務委員會民族一處具體負責辦理。
審批時限
20個工作日
河南省民族事務委員會行政服務大廳的服務承諾
行政事務受理廳服務承諾總體要求是:高效、透明、廉潔、便民。具體承諾內容如下:
1、接待熱情,做到『笑臉相迎、茶水相敬、問候相送』。
2、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做到五公開,即審批事項公開、辦理程序公開、政策依據公開、審批條件公開、辦理時限公開。
3、高效便民,做到四快,即諮詢解答快、辦理手續快、聯絡協調快、處理問題快。
4、實行首問負責制、主辦責任制、限時辦結制。
5、接受監督,公開投訴電話,0371—65509590。
河南省民族事務委員會行政服務大廳管理規定
1、執行行政事務受理廳辦文制度。省民委(宗教局)的審批、審核事項一律通過行政事務受理廳辦理登記手續。
2、執行承諾時間制度。承辦處室和經辦人員嚴格執行按承諾時限或行政事務受理廳給定的視線,按時保證質量完成工作任務。
3、嚴格履行公文轉簽收、登記手續,杜絕收發文件丟失現象。根據業務處室工作需要,及時做好與申請者的預約接待等事項。
4、服裝整潔,熱情服務,文明禮貌。保持行政事務受理廳清潔、有序。
5、遇到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領導報告。
6、履行職責,服從領導,分工合作。
河南省民族事務委員會行政服務大廳受理辦法
1、提交我委(局)辦理的審批、審核事項均由行政事務廳負責接洽,申請者應提供辦理相關事項的完整資料。
2、申請者先到行政事務受理廳進行登記,如實填寫聯系人、聯系電話、通訊地址,以便在辦理過程中方便聯系。
3、申請人辦理審批、審核事項,須符合國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政策,提交材料完整,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但要主動為申請者提供指導性意見和其他服務。。
4、在辦理審批、審核事項過程中,經辦人員如需與申請者見面協商,統一由行政事務受理廳辦理預約接待。5、受理時限以有效工作日計算,從受理登記次日計算。6、對於超過時限尚未辦結的,申請者可到我委(局)行政事務受理廳和相關處室查詢,查詢電話0371—65906338。超過辦結時限15日的,申請者可向我委(局)投訴,投訴電話0371—65509590。
河南省民族事務委員會行政服務大廳工作職責
1、執行國家、省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程序辦理民族宗教方面的審批、審核事項。2、行政事務受理廳負責接洽民族宗教方面審批、審核的事項,認真審核申請人提交資料。資料完整的,填寫省民委(宗教局)《行政許可申請登記表》、《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資料不齊全的,填寫《補正申請材料一次性告知書》。不符合審批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填寫《行政申請不予受理告知書》。
3、對同意受理的,行政事務受理廳填寫《行政許可事項辦理通知單》,通知承辦處室按期辦理審批、審核事項。審批事項辦理完畢的,填寫《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審核事項辦理完畢的,督促承辦處室通知申請者或盡快向上級請示。
4、強化督辦職能。負責督促檢查,確保承辦處室嚴格按規定的辦文時限辦結,並保證質量。
5、熱情、耐心的解答申請者提出的問題,通知申請者按時領取結果。
6、對辦理的審批、審核事項,要定期向委(局)領導報告辦理情況。
河南省民族事務委員會行政服務大廳工作人員守則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承諾,依法辦事。
2、努力鑽研業務,愛崗敬業,忠於職守。
3、嚴守紀律,不遲到不早退,堅守崗位。
4、嚴格執行辦文規定,按時轉辦、催辦,努力提高辦事效率。
5、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廉潔自律,不以權謀私。
6、牢固樹立為群眾服務的觀念,虛心聽取意見,熱情為民族宗教界群眾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