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寫《公務用槍審批登記表》,並審查配備單位的資格、配備范圍和標准,然後上報地市治安部門。
2、地、市治安部門審核合格後,報省公安廳審批,發給《公務用槍持槍證》。
3、填寫《民用槍支持槍證申請審批表》,經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審核合格後,報省公安廳審批,發給《民用槍持槍證》。
(一)公務: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2、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察任務的檢察人員;
3、海關的緝私人員;
4、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
(二)民用:
1、射擊體育運動單位;
2、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
3、牧民、獵民和個人持有的氣槍。
1、相關單位的資質、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有關批准文件;
3、公務用槍審批登記表。
1、申請書(一式三份);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內部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
4、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提供國務院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申請;
5、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和單位營業執照;
6、牧民、獵民和個人提供個人身份證明材料和縣、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有關批准文件。
收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