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人員衛生檢疫規定--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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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員衛生檢疫規定

  為了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或者由國內傳出,保護人體健康和旅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下列人員進行傳染病監測、健康檢查和預防接種:

  一、各類出國人員,如留學生、進修生、從事商務、技術合作、探親、勞務出口、援外及到國外定居的人員均須到衛生檢疫機關接受健康檢查、預防接種,領取《健康檢查證明書》和《國際預防接種證書》,出境時須向衛生檢疫機關出示,方能出境。

  二、在國外居住三個月以上的中國公民,回國以及經批准回國定居或工作的華僑、港、澳、臺胞,入境後一個月內須到就近的衛生檢疫機關進行健康檢查。

  三、申請來華定居,或任職、就業、學習在華居留1年或1年以上的外國人(包括其隨行家屬);持F、L字簽證等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在中國停留期間要求改變身份,在華定居、就業、留學,並經主管部門批准,需向公安機關申辦居留證的;其他按規定須進行健康檢查或復查的外國人。

  四、國際交通工具上的中國籍員工。

  五、國境口岸內涉外的賓館、生活服務單位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飲用水從業人員。

  六、根據國際衛生組織(WHO)和有關國家對出入境人員預防接種及推薦用藥的要求,以及全球傳染病流行情況,對前往疫區的國內人員和來自疫區的境外人員,進行必要的預防接種,並提供相關國際旅行衛生保健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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