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撤銷、注銷和監督--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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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撤銷、注銷和監督

  一、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撤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注冊登記許可決定的直屬海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注冊登記許可:

  1.海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注冊登記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注冊登記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冊登記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注冊登記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登記許可的其他情形。

  (二)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登記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三)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注冊登記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二、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依法注銷注冊登記許可:

  (一)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報關企業或其跨關區分支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注冊登記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注冊登記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注冊登記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注冊登記許可的其他情形。三、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監督

  (一)上級海關應當加強對下級海關實施注冊登記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二)報關企業在作出注冊登記許可決定的海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報關服務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直屬海關應當依法將報關企業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注冊登記許可決定的直屬海關。

  (三)海關依法對報關企業從事報關服務活動及其經營場所進行監督和實地檢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報關企業報送有關材料。報關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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