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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客購票應在承運人或銷售代理人的售票處購買。購買臥鋪票必須有軟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車時還應有加快票。乘坐提供空調的列車時,應購買相應等級的車票或空調票。到站臺接送旅客的人員應購買站臺票。
2.旅客按票面記載的日期、車次、席別乘車,並在票面規定的有效期內到達到站。中轉換車和中途下車旅客繼續旅行時,應先到車站辦理車票簽證手續。旅客所持車票日期、車次相符但未經車站剪口的應補剪,核收手續費。
3.隨同成人旅行身高1.1-1.4米的兒童享受半價票、加快票和空調票(簡稱兒童票)。超過1.4米時應買全價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費攜帶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兒童,超過的人數應買兒童票。
4.旅客在客票有效期內辦理改晚乘車簽證手續時,最遲不超過開車後2小時,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往返票、聯程票、臥鋪票不辦理改簽。旅客要求退票時,在發站開車前辦理,退還全部票價,核收退票費。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站臺票售出不退。乘坐臥鋪的旅客中途下車臥鋪票失效。如列車開車1小時後臥鋪仍無人使用時,列車長可將該鋪另行出售。
5.前往邊境地區鐵路線站范圍內的人員,必須交驗有效證件,方可購票乘車,同時接受車站、列車工作人員和鐵路民警的檢查。
6.不符合乘車條件有下列行為時,除按規定補票,核收手續費以外,還必須加收應補票價50%的票款:無票乘車時,補收自乘車站(不能判明時自始發站)起至到站止車票票價。持失效乘車按無票處理。持用偽造或涂改的車票乘車時,除按無票處理外並送交公安部門處理。持站臺票上車並在開車20分鍾後仍不聲明時,按無票處理。持用低等級的車票乘坐高等級列車、鋪位、坐席時,補收所乘區間的票價差額。旅客持半價票沒有減價憑證或不符合減價條件時,補收全價票價與半票票價的差額。
7.旅客攜帶品每人免費的重量和體積是:兒童(包括免費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0厘米。杆狀物品200厘米。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在發站禁止進站上車;在車內或下車站,其超重部分應補收四類包裹運費。對不可拆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動物,按該件全部重量補收上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
8.禁止旅客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鐵路公安人員和鐵路主管部門規定鐵路職工,有權對旅客攜帶的物品進行運輸安全檢查,對查出的禁帶危險品進行沒收。在列車上檢查發現的危險品或國家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加倍核收乘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同時將危險品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9.對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在站內、列車內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人,站車均可拒絕其上車或責令其下車;情節嚴重的送公安部門處理;對未使用到站的票價不予退還,並在票背面做相應的記載,運輸合同即行終止。
10.有關收費項目及收費標准:站臺票1元/張;退票費按每張車票面額20%(四捨五入)計算,(代用票按每張核收,2元以下的票價不退)。手續費:列車上補臥鋪5元/人次,其他1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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