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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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危險貨物運輸
  鐵路危險貨物分類

  1.鐵路運輸危險貨物是指在鐵路運輸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險貨物。

  2.根據國家公布的《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和《危險貨物品名表》(GBl2268),結合鐵路運輸實際情況,鐵路運輸危險貨物按其主要危險性和運輸要求劃分類項和品名表如下:

  第l類爆炸品

  第1.1項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第1.2項有進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第1.3項有燃燒危險並有局部爆炸危險或局部進射危險或兩種危險都有,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第1.4項不呈現重大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第1.5項有整體爆炸危險的非常不敏感物質;

  第1.6項無整體爆炸危險的極端不敏感物品。

  第2類氣體

  第2.1項易燃氣體;

  第2.2項非易燃無毒氣體;

  第2.3項毒性氣體。

  第3類易燃液體

  第3.1項一級易燃液體;

  第3.2項二級易燃液體。

  第4類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4.1項易燃固體;

  第4.2項易於自燃的物質;

  第4.3項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5類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5.1項氧化性物質;

  第5.2項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

  第6.1項毒性物質;

  第6.2項感染性物質。

  第7類放射性物質

  第8類腐蝕性物質

  第8.1項酸性腐蝕性物質;

  第8.2項鹼性腐蝕性物質;

  第8.3項其他腐蝕性物質。

  第9類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

  第9.1項危害環境的物質;

  第9.2項高溫物質;

  第9.3項經過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組織,不屬感染性物質,但可以非正常地天然繁殖結果的方式改變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物質。

  鐵路危險貨物托運和承運

  1.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方式鐵路危險貨物僅辦理整車和10噸以上集裝箱運輸(部分品類)。

  2.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實行資質認證制度。即辦理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托運人和承運人必須分別取得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質和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

  3.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時,應在貨物運單『貨物名稱』欄內填寫『危險貨物品名索引表』內列載的品名和相應編號,在運單的右上角用紅色戳記標明類項名稱,並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填寫《托運人資質證書》、經辦人身份證和《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培訓合格證》號碼,對派有押運員的還需填寫押運員姓名和《液化氣體鐵路罐車押運員證》或《培訓合格證》號碼。托運爆炸品(煙花爆竹)時,托運人還須出具到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批准的《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並注明許可證名稱和號碼,並在運單右上角用紅色戳記標明『爆炸品(煙花爆竹)』字樣。

  4.鐵路運輸的危險貨物的品名、發到站(專用線、專用鐵路)、運輸方式、作業能力、安全計量等實行明細化管理。凡是具有承運人、托運人資質的單位在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時,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辦理規定》(單行本)執行。

  5.凡在《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辦理規定》中未列載的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不得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批准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只准辦理列載的危險貨物,如需增加或修改有關內容,由鐵路局報鐵道部批准。

  對新增專用線、專用線新增性質或消防方法有抵觸的危險貨物品名的以及專用線共用運輸危險貨物等,申報時除提交鐵路局申請報告、企業申請報告、《專用線及附屬設施安全評價報告》、《運輸安全綜合分析報告》外,還須提交《專用線(專用鐵路)運輸協議》、《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協議》、《危險貨物專用線共用協議》。

  6.禁止運輸《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中未確定運輸條件的過度敏感或能自發反應而引起危險的物品。如:疊氮銨、無水雷汞、高氯酸(>72%)、高錳酸銨、4-亞硝基苯酚等。

  對易發生爆炸性分解反應或需控溫運輸等危險性大的貨物,須由鐵道部確定運輸條件。如:乙?過氧化磺?環己烷、過氧重碳酸二仲丁酯等。

  凡性質不穩定或由於聚合、分解在運輸中能引起劇烈反應的危險貨物,托運人應采用加入穩定劑或抑制劑等方法,保證運輸安全。如:乙烯基甲醚、乙?乙烯酮、丙烯醛、丙烯酸等。

  7.受理、承運危險貨物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托運人資質證書》、經辦人身份證和《培訓合格證》與運單記載一致。

  (2)運單記載的品名、類項、編號等內容與《品名表》的規定一致,並核查《品名表》第11欄內有無特殊規定。

  (3)發到站、辦理品名、運輸方式與《辦理規定》一致。

  (4)貨物品名、重量、件數與運單記載一致。

  (5)具有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檢測合格證明。

  (6)運單右上角用紅色戳記標明編組隔離、禁止溜放或限速連掛等警示標記。

  (7)國內運輸危險貨物禁止代理。

  (8)其他有關規定。

  8.危險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經過鐵道部認定的包裝檢測機構進行包裝性能試驗。試驗要求、方法、合格標准,須符合《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性能試驗規定》和《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性能試驗要求和合格標准》。

  9.采用集裝化運輸的危險貨物,使用的集裝器具必須有足夠的強度,能夠經受堆碼和多次搬運,並便於機械裝卸。

  10.貨物包裝上應牢固、清晰地標明《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和《包裝儲運圖示標志》中相應的包裝標志和儲運標志。

  進出口危險貨物在國內段運輸時必須粘貼相應的中文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和儲運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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