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初次申領業務
1、受理崗審核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以下簡稱《身體條件證明》)和身份證明。不符合規定的,出具退辦憑證。符合規定條件的,查詢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確認申請人不具有已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兩年、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並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記錄查詢結果後,受理申請,收存相關資料。查詢結果證實存在上述情況的,出具退辦憑證。因計算機網絡問題暫時無法完成查詢的,可以先受理,並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前完成查詢。期間,查詢結果證實存在不准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情形的,出具退辦憑證。
2、受理崗預約科目一考試,核發預約考試憑證。屬於駕校培訓的還應查驗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
3、考試崗按期進行科目一考試;考試前應當核實申請人,考試後應當在考試成績表上記載考試成績;考試合格的,應當由考試員和申請人共同在考試成績表上簽名;考試不合格的,告知申請人不合格原因,並可以當場補考一次。
4、檔案管理崗復核受理崗收存的資料和科目一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確定《機動車駕駛技能准考證明》(以下簡稱《准考證明》)編號,並制作《准考證明》。
5、受理崗核發《准考證明》;預約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試,經駕校培訓的還應查驗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並在預約科目三考試時收存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
6、考試崗按期進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試;考試前應當核實申請人,考試後應當在考試成績表上記載考試成績;考試合格的,應當由考試員和申請人共同在考試成績表上簽名,考試不合格的,告知申請人不合格原因,並可以當場補考一次。
7、檔案管理崗復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符合規定的,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
8、業務領導崗審核。
9、檔案管理崗制作機動車駕駛證。
10、受理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收回《准考證明》。
11、檔案管理崗整理資料,確認查詢結果,符合規定的,裝訂、歸檔;尚未完成查詢的,完成查詢後歸檔。
(二)辦理增加准駕車型申領業務
受理崗審核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以下簡稱《身體條件證明》)和身份證明。不符合規定的,出具退辦憑證。符合規定條件的,查詢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確認申請人不具有已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兩年、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並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記錄查詢結果後,受理申請,收存相關資料。查詢結果證實存在上述情況的,出具退辦憑證。因計算機網絡問題暫時無法完成查詢的,可以先受理,並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前完成查詢。期間,查詢結果證實存在不准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情形的,出具退辦憑證。同時審核申請人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申請人累積記分情況,對申請大型客車、中型客車和牽引車准駕車型的,還應當查詢申請人是否具有在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記錄,並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記錄。
符合規定的,按照以下的流程和具體事項辦理機動車駕駛證增加准駕車型業務。
1、受理崗預約科目一考試,核發預約考試憑證。屬於駕校培訓的還應查驗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
2、考試崗按期進行科目一考試;考試前應當核實申請人,考試後應當在考試成績表上記載考試成績;考試合格的,應當由考試員和申請人共同在考試成績表上簽名;考試不合格的,告知申請人不合格原因,並可以當場補考一次。
3、檔案管理崗復核受理崗收存的資料和科目一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確定《機動車駕駛技能准考證明》(以下簡稱《准考證明》)編號,並制作《准考證明》。
4、受理崗核發《准考證明》;預約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試,經駕校培訓的還應查驗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並在預約科目三考試時收存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
5、考試崗按期進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試;考試前應當核實申請人,考試後應當在考試成績表上記載考試成績;考試合格的,應當由考試員和申請人共同在考試成績表上簽名,考試不合格的,告知申請人不合格原因,並可以當場補考一次。
6、檔案管理崗復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符合規定的,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
7、業務領導崗審核。
8、檔案管理崗制作機動車駕駛證。
9、受理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收回《准考證明》。
10、檔案管理崗整理資料,確認查詢結果,符合規定的,裝訂、歸檔;尚未完成查詢的,完成查詢後歸檔。
不符合規定的,出具退辦憑證;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時,受理崗還應當收存原機動車駕駛證。
(三)辦理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業務
1、受理崗審核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體條件證明》、身份證明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確認初次領取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時申請人已年滿18周歲。屬於復員、退伍、轉業的,還應當查驗申請人的復員、退伍、轉業證明;查詢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收回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收存相關資料。屬於申請准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預約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試,核發預約考試憑證。
2、考試崗對於需要考試的,按期進行科目一考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試;
3、檔案管理崗復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符合規定的,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
4、業務領導崗審核。
5、檔案管理崗制作機動車駕駛證。
6、受理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收回《准考證明》。
7、檔案管理崗整理資料,確認查詢結果,符合規定的,裝訂、歸檔;尚未完成查詢的,完成查詢後歸檔。
8、屬於復員、退伍、轉業的,受理崗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同時,
(四)辦理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業務
1、受理崗審核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體條件證明》、身份證明和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審核其中文翻譯文本;申請人為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不審核《身體條件證明》;查詢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收存相關資料。
2、受理崗預約科目一考試,核發預約考試憑證。屬於駕校培訓的還應查驗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考試崗按期進行科目一考試;考試前應當核實申請人,考試後應當在考試成績表上記載考試成績;考試合格的,應當由考試員和申請人共同在考試成績表上簽名;考試不合格的,告知申請人不合格原因,並可以當場補考一次。屬於申請准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受理崗、考試崗還應當分別預約、考試科目三;與我國簽訂互認機動車駕駛證協議不需要考試的,按照協議執行;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的,考試按照外交對等原則執行。
3、檔案管理崗復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符合規定的,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
4、業務領導崗審核。
5、檔案管理崗制作機動車駕駛證。
6、受理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收回《准考證明》。
7、檔案管理崗整理資料,確認查詢結果,符合規定的,裝訂、歸檔;尚未完成查詢的,完成查詢後歸檔。
(五)辦理換證業務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達到規定年齡換證、自願降低准駕車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換證、機動車駕駛證損毀換證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1、受理崗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申請人累積記分情況。屬於有效期滿換證、達到規定年齡換證的,還應審核《身體條件證明》。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收存相關資料。達到累積記分滿分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69號)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2、屬於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換證的,業務領導崗應當審核。
3、檔案管理崗制作機動車駕駛證。
4、受理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除有效期滿換證外,應當同時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5、檔案管理崗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六)辦理補證業務
1、受理崗按照本規范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查詢申請人累積記分情況,及是否具有被注銷、吊銷、撤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收存相關資料。達到累積記分滿分的,出具退辦憑證,告知申請人接受處理。
2、檔案管理崗制作機動車駕駛證,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3、受理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七)辦理注銷業務
1、受理崗審核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屬於機動車駕駛證被撤銷的,檔案管理崗審核並收存機動車駕駛證和《公安交通管理撤銷決定書》;屬於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的,檔案管理崗審核並收存機動車駕駛證和《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屬於其他符合注銷條件而未辦理注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檔案管理崗直接簽注意見。
2、業務領導崗審核。
3、檔案管理崗整理資料,裝訂、歸檔。需要公告的,向社會公告信息。
(八)辦理滿分考試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1、受理崗審核機動車駕駛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教育的憑證。符合規定的,對一次達到滿分的預約科目一考試,對兩次以上達到滿分的預約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試,核發預約考試憑證。
2、考試崗按照規定考試科目一,科目一和科目三。
3、檔案管理崗復核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
4、業務領導崗審核。
5、檔案管理崗清除記分分值。
6、受理崗發還申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九)辦理審驗流程
辦理審驗時,需要審驗的事項為:
1、機動車駕駛人的身體條件;
2、累積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