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並購--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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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並購

  1、境內企業產權持有人或權力機構同意出售資產的決議。

  2、外方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3、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4、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或者外國投資者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

  5、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資產價值出具的評估報告。

  6、被並購境內企業的章程、營業執照(副本)。

  7、被並購境內企業通知、公告債權人的證明。

  8、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有關資信證明文件。

  9、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10、被並購境內公司的章程、公司營業執照以及在工商部門備案的公司股東情況。

  11、被並購境內企業職工安置計劃。

  12、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向債權人發出通知並公告的有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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