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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受理:
(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處理,另外,還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1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2 、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3 、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4 、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二)請求調處專利糾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請求人必須是與專利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2 、有明確的被請求人,有具體要求和事實依據;
3 、被請求人所在地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
4 、糾紛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請求調處專利糾紛,應遞交請求書正本一份及相關證據,並按被請求人人數提供副本。
請求書應寫明下列內容:
1 、請求人的名稱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2 、被請求人的名稱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3 、請求調處的具體要求、事實依據和理由。
(四)河南省知識產權局收到請求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7 日內立案受理;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7日內書面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五)立案受理專利糾紛調處請求後,應在7 日內將請求書副本發送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收到請求書副本後,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二、調處
(一)河南省知識產權局應設立合議組調處專利糾紛案件。
(二)調處專利糾紛案件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 、是本糾紛當事人的近親屬;
2 、與本糾紛有利害關系;
3 、與本糾紛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本糾紛的公正處理。
(三)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河南省知識產權局中止處理並提交無效宣告請求的相關文件。
河南省知識產權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四)專利糾紛調處人員在調處糾紛時,應認真審閱當事人提交的請求書、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需要時可以進行調查核實。
調查核實證據材料時,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地提供,協助進行調查。對於應當保密的證據,調處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五)調處專利糾紛時,應通知當事人按時到達調處地點。經兩次正式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達的或未經合議組允許中途退出的,屬於請求人的,按其自動撤回請求處理;屬於被請求人的,按其缺席處理。
(六)河南省知識產權局調處專利糾紛時,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各方相互諒解、達成協議。協議的內容不得違背國家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
(七)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寫明下列事項:
1 、請求人、被請求人的名稱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2 、糾紛的主要事實和應承擔的責任;
3 、協議內容和調處費用的分擔。
(八)調解不成的,對於專利侵權糾紛,河南省知識產權局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書應寫明:
1 、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2 、請求調處的具體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 、處理決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
4 、處理結果及調處費用的承擔;
5 、不服處理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對於其他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起訴和執行
請求人或被請求人對河南省知識產權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該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履行該處理決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通過本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權利和義務:
一、行政調處機關的權利:
1 .進行證據核實與調查;
2.應當事人的請求,對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專利侵權糾紛作出是否中止的處理決定;
3.對於涉及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的,要求當事人出具專利檢索報告;
4 .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和受理范圍內的其他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二、行政調處機關的義務:
1 .在收到調處請求書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 .受理專利糾紛調處後,七日內將請求書副本發送被請求人;
3 .在調查核實中,對於應當保密的材料,調處小組成員及有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4 .召開調處會;
5 .對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書;對當事人調解不成的專利侵權糾紛作出處理決定;
6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請求人的權利:
1 .提出專利糾紛調處請求;
2 .在調處會召開時,提出申請調處人員回避;
3 .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4 .對逾期不履行處理決定的,提出強制執行的請求。
四、請求人的義務:
1 .提供真實的證據;
2 .按時參加調處會;
3 .及時履行調解書或處理決定書。
五、被請求人的權利:
1 .陳述和答辯;
2 .在調處會召開時,提出申請調處人員回避;
3.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4.提出中止處理的申請;
5 .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六、被請求人的義務:
1 .按時參加調處會;
2 .提供真實的證據;
3 .及時履行調解書或處理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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