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人變更--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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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人變更

 
辦理機構: 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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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

  1、廳行政事務受理廳接收申請材料;

  2、廳法制仲裁與司法鑒定處接收材料、登記、分辦;

  3、廳法制仲裁與司法鑒定處審查、作出決定、在《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上作出相應變更;

  4、行政事務受理廳將決定送達申請人或省轄市司法局。

辦理時限: 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0日;決定作出後10日內變更證照。
受理條件:

  1、司法鑒定人執業機構變更應當根據其人事管理形式的不同履行相應的手續;

  2、司法鑒定人執業類別變更應當具備擬變更的執業類別的資格條件。

材料明細:

  1、司法鑒定人變更執業機構,應提交以下材料:(1)司法鑒定人變更申請表;(2)司法鑒定人原執業司法鑒定機構同意轉出的書面意見;(3)擬執業司法鑒定機構的書面意見及相關材料(如:行業轉所注冊證明、擬執業司法鑒定機構的聘用合同、人纔代理合同、退休證明及事業單位工作調動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

  2、司法鑒定人執業類別變更,應提交以下材料:(1)司法鑒定人變更申請表;(2)司法鑒定人現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書面意見;(3)關變更執業類別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收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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