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機構注銷登記--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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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機構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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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

  申請、辦理程序

  1、廳行政事務受理廳接收申請材料;

  2、廳法制仲裁與司法鑒定處接收材料、登記、分辦;

  3、廳法制仲裁與司法鑒定處審查;

  4、省司法廳作出注銷登記的決定;

  5、行政事務受理廳將決定書送達申請人或省轄市司法局;

  6、注銷單位將《司法鑒定許可證》正、副本和公章、業務專用章逐級上交省司法廳統一銷毀。

辦理時限: 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0日;決定作出後10日內變更證照。
受理條件:

  司法鑒定機構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過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門向省司法廳申請注銷:

  1、依法申請終止司法鑒定活動的;

  2、自願解散或者停業的;

  3、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不符合設立條件的;

  4、《司法鑒定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材料明細:

  1、司法鑒定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申請書;

  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債權債務審計證明;

  3、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賃證;

  4、所在地的省轄市司法局的審核證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收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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