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設置與撤消地震監測臺網(站)的,應按《地震監測臺站建設暫行規定》(中震發測〔2002〕213號)報省地震局審批。
1.申請表2.單位法人證書3.設置與撤消論證報告4.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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