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監測臺網(站)設置與撤消審批--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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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監測臺網(站)設置與撤消審批

 
辦理機構: 省地震局 受理地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形式審查、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印發審批決定
辦理時限: 20天
受理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設置與撤消地震監測臺網(站)的,應按《地震監測臺站建設暫行規定》(中震發測〔2002〕213號)報省地震局審批。

材料明細:

  1.申請表2.單位法人證書3.設置與撤消論證報告4.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收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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