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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壁市鼓勵外商投資若乾政策規定
【字體: 】   2006-08-13   來源: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吸引更多的國內外客商來我市投資開發,鼓勵出口創匯,發揮社會各界人士招商引資的積極性,加快鶴壁的發展,特制定如下政策規定。

  第一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按照國家及中西部對外商投資有關規定執行。對外商投資數額較大的項目、高新技術項目或產品出口型企業實行"一事一議",給予特別優惠。

  第二條外商投資項目單位用地,可以采取出讓或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投資開發基礎設施以及以不盈利為目的的社會公益事業,可以通過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項目單位,一次性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土地出讓金優惠20%一30%,非生產性企業優惠10%一20%;一次性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土地出讓金優惠30%一40%,非生產性企業優惠20%-30%;一次性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土地出讓金優惠50%-60%,非生產性企業優惠40%一50%。

  第四條外商投資興辦的省級或國家級高新技術項目企業,在土地出讓金方面除享受上述政策外,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更加特殊的優惠。

  第五條為鼓勵出口,每年由市財政安排一定數額的外貿發展資金,連續滾動使用,用於支持出口效益好、有償還能力的各類進出口企業擴大出口。

  第六條繼續執行國家和省鼓勵出口貼息獎勵政策。在享受國家和省獎勵外,再給予獎勵,企業每出口1美元,由同級財政獎勵0.01元人民幣,在此基礎上,企業比上年實際出口額每增加1美元,再獎勵0.02元人民幣。獲得出口獎勵的企業,按不低於獎勵總額的10%一15%,由企業對法定代表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對出口退稅審批工作實行限時服務。在單證齊全、海關電子信息確認相符的情況下,稅務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市人行對審批手續齊全的出口退稅款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結退庫手續,轉人收款企業開戶行帳戶。   第八條 各企業開戶銀行要優先安排出口企業所需流動資金貸款,認真落實出口企業<封閉貸款優惠政策>,積極開展出口退稅質押貸款和信用證打包貸款等各類出口信貸業務,為出口企業資金周轉提供便利條件。

  

  第九條對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實行"一條龍"服務。各審批、登記機關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復或轉呈。

  第十條各有關部門要實行服務承諾制度,自覺接受外來投資者的監督。市外商投訴中心負責受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協調解決有關問題,依法保護外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市政府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出口創匯企業實行掛牌保護制度,行政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檢查、罰款,須報同級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中介人為我市引進各類資金,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依利息高低和使用年限,按引進資金額的1%一3%給予一次性獎勵。

  引進的合資、合作及獨資項目,按有關部門審核認可實際引進資金額的1%一2%獎勵。

  引進高新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型企業,根據市外資金完成的實際投資額,並經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後,按2%-3%給予獎勵。

  引進的資金到位或項目建成生產後,中介人可向同級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經審核確認,由資金使用單位負責兌現獎勵。

  獨資項目的獎勵,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兌現。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項目必須在注冊資本金全部到位後,纔具備享受優惠的資格。在享受優惠政策後抽逃注冊資本金的,取消優惠,依有關政策規定追繳已享受的優惠部分。

  第十四條積極鼓勵勞務輸出。對本市出國務工的職工、退伍軍人、大中專院校及技校畢業生,凡是辦理人事檔案代理手續的,外出期間工齡連續計算,並減免收取有關費用;勞務人員出國前期費用支付困難的,可以向金融部門申請小額貸款;勞務人員工作期滿返回後,享有在原單位或其他的單位的優先應聘權;對再次出國務工專業人員,免除技能考試和技能培訓,可直接辦理出國手續。

  第十五條本市以外的客商投資企業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所出臺文件與本規定向悖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市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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